卖房常常遭遇一件困惑事:明明房子登记在夫或妻一个人名下,卖房时却被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不具名的另一方也要来签字确认。
上述做法对吗?来叨一叨!
壹
在房屋产权转移过户中,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供产权人婚姻状况证明、要求产权人配偶在产权转让文件和产权过户文件中签字确认,完全属于超越职权的越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1、登记中心这样做,实质上是将有配偶的产权人所登记的房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中心有作这样认定的职权吗?当然没有!
在原始取得中,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购买人或承受人;在继受取得中,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受让人。房屋产权发生争议,认定产权归属的唯一部门是法院。
2、登记中心这样做,发生错误是必然的。有配偶的产权人所登记的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当然不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当然不是!
3、登记中心这样做,摧毁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严重降低了自己的权威性,可谓自毁长城!
贰
不动产登记部门靠什么吃饭?靠的就是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认可自己颁发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岂不是自我否定、自我摧毁?
1、所谓的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力,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是向大众公开的,具有广而告之的公告效力,即告诉全世界那套房子是某人的了。
2、所谓的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是可以为大众所信赖的。只有两种情况才可以更改其内容:一是登记部门工作发生错误导致记载内容发生错误,登记部门通过内部纠错程序予以纠错;二是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作的裁决。
也就是说,大家可以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并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进行交易,非特殊情况,法律保护这样的交易。
我也想静静
叁
2020年5月14日,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了《关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告》。根据该通告规定,2020年10月1日起,卖房不再要配偶签字了!
相关的内容体现在通告的第二点:“自2020年10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1、夫妻之间增减、变更登记权利人的;2、处分以夫妻资格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
解读是:
1、以后卖房,只需要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签字即可,登记中心只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内容,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对该不动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以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若该登记产权人要处分该房产,处分房产的法律文件(如房屋买卖合同)不需其配偶签字,过户文件也无需其配偶签字;其实质是登记中心不再审核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肆
那有人会担心:夫妻共同财产被配偶一方私下卖掉怎么办?
《关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告》第一、三点中已作了如下妥善安排和贴心建议: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对于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增加另一方为登记权利人。
三、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
解读是:
1、以后夫妻再买房,最好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以防止一方私下将房卖掉;若产权人不登记为夫妻两人,房产被一方私下卖掉的风险自己承担。
2、夫妻共同房产若已登记在一方名下,可向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
伍
为“卖房不要配偶签字了”欢呼!
1、不动产登记中心终于理解了不动产登记的本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得到了回归。
2、再也不会出现那些恼人的诉讼:因房价上升,一方跳出来起诉说配偶未经其同意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房产要求判令买卖无效。
3、买房人也放心了,不要去管产权人有没有结婚、婚姻现状如何的尴尬事了!
当然,各位配偶也要严防自己财产被另一方私下卖掉之事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