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按
为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得到解答,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结合日常生活实际,从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真实案例普法,第一季群众反响良好。
目前,已经开启了第三季“以案说法”,今后我们将会更注重选择贴近民生等案例进行剖析、讲解,使群众透过案例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
合同解除权的认定
剖析真实案例,
透视法理人情,
欢迎大家继续收听
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
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都会让消费者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是否等同于合同呢?商品房认购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如果解除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今天,高明法院孟洁法官来跟大家谈谈这些问题!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16日,曾某经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推销后,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了曾某认购的房产户型和门牌,并约定曾某签订认购书当天应支付103460元首付款(含定金),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优惠首期款77595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优惠首期款81112元,剩余款项通过按揭方式付款。曾某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支付完上述款项后,提出经“算命咨询”发现该房屋的格局、楼层与其命格不合,表示不想购买此房屋,并拒绝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房退款。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20年3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但双方未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原因是曾某的征信问题,无法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因此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曾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签署了征信承诺书,在曾某承诺其征信没有问题并可以办理银行按揭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才与曾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因此房产公司同意扣除曾某定金20000元后再将其余房款退还曾某。经交涉无效后,曾某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