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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全体的近义词(引领全员的近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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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三观

第一章 教育观

第一节 教育观与素质教育观

一、素质教育观

1.素质教育的概念与本质★★
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素质教育的本质在于它的思想性和时代性。

巧记:两依两全三重


2.素质教育的内涵★★★
①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②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③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④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⑤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巧记:提素个性创两全


3.素质教育的特点:

  • 全体性
  • 全面性
  • 基础性
  • 主体性
  • 发展性
  • 合作性
  • 未来性


4.素质教育的任务:
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社会素质


第二节 素质教育观的运用


♥一、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应避免的误区★★★

1.素质教育就是不要“尖子生”;(全体)
2.素质教育就是要学生什么都学、什么都学好;(全面)
3.素质教育就是不要学生刻苦学习,“减负”就是不给或少给学生留课后作业;(使学生生动主动和愉快)
4.素质教育就是要使教师成为学生的合作者、帮助者和服务者;(学生主动和民主平的师生关系)
5.素质教育就是多开展课外活动,多上文体课;(教育形式)
6.素质教育就是不要考试,特别是不要百分制考试;(考试)
7.素质教育会影响升学率。(内涵)


第二章 学生观

第一节:“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概述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的发展和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


第二节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一、学生观的概念
1.学生的特点★★
①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客体)

可塑性、依赖性、向师性。
②学生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
独立性、选择性、调控性、创造性(主体性的最高表现)、 自我意识性
③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概述

2.现代学生的基本特点★★
①学生是主体性的人
②学生是发展性的人
③学生是完整性的人
④学生是个性化的人(因材施教)
♥3.“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1.学生是发展中的人,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学生。

①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②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③学生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

2.学生是独特的人。
①学生是完整的人。
②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③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3.学生是独立意义的人。
①每个学生都有独立于教师头脑之外,不以教师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能动性)。
②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③学生是责权主体。
巧记:两独一发


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
⑴顺序性

  • 正确——遵循量力性原则;循序善诱
  • 错误——揠苗助长陵节而施

⑵阶段性

  • 正确——最近发展区
  • 错误——一刀切,一锅煮

⑶不平衡性:

  • 正确——把握“关键期”

⑷个体差异性:

  • 正确——因材施教“聪明早慧”“大器晚成”

⑸互补性:

  • 正确——长善救失,扬长避短


第三节 教育公正与学生发展

促进全体学生的共同发展要以教育机会均等为基本原则
教育机会均等

  • 入学机会均等;
  • 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第三章 教师观


第一节 教师职业概述

一、教师职业角色发展
1.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
⑴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创造性

教师劳动的创造性表现在:

①教师要不断更新教育方法。“教育有法,教无定法”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教师还要尝试新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方法的变化或改革。

②教师要因材施教。

教师劳动的对象是千差万别的人,所以要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

③教师要具有“教育机智”。

教师能够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意外情况,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随机应变解决问题。
⑵教师劳动的连续性和广延性
⑶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间接性
⑷教师劳动的主体性和示范性
⑸教师劳动方式的个体性和劳动成果的群体性

巧记:复创连广长间主范个体成群
2.教师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3.新课程倡导的教师观★★★
教师观=角色观 行为观
㈠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角色的变化:(角色观)
(1)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和发展的引导者
(2)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3)从教学与课程关系看,课程的开发者建设者
(4)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社区型开放的教师

巧记:建促放研
㈡教师教学行为的变化:(行为观)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强调尊重和赞赏。
(2)在对待教学关系上,强调帮助和引导。
(3)在对待自我上,强调反思。
(4)在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强调合作。

巧记:赞助合反

♥4.新课程下的学习方式?

答:

(1)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关注学习者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是学生自主而不受他人支配的学习方式。

(2)探究学习

探究学习也称发现学习,学习过程除被动接受知识,还存有大量的发现与探究等认识活动。

(3)合作学习

合作学习是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学习的方式,合作学习的展开往往是在自学基础上进行的小组合作学习和小组内讨论。


第二节 教师专业发展


一、教师专业化的发展

1.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

(一)道德素养

要求:

⑴对待事业方面——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老师,首先要做到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要做到依法执教,严谨治教;爱岗敬业,廉洁从教。

⑵对待学生方面——热爱学生

作为老师,热爱学生是教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教师必须做到全面关心学生;尊重和信任学生;严格要求学生;理解和宽容学生;解放和放飞学生。总之,要将严和爱有机结合。

⑶对待集体方面——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

教师应该具备团结协作精神,与同事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弘扬正气,摒弃陋习。

⑷对待自己方面——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由于学生具有向师性,教师劳动具有示范性特点,因此,在教育教学中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给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二)知识素养

⑴政治理论修养

身为传道授业的教师,不仅要拥护党的领导,同时要不断提升自身理论修养。

⑵精深的学科专业知识——本体性知识。

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该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学科体系;了解该学科的发展脉络;了解学科领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例如语文老师要了解语文学科的治本知识、学科体系等。

⑶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老师不仅要具有政治理论修养、专业的学科知识,还要注意帮助学生建立学科之间的联系,根据学生兴趣,不断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这就需要老师具有相应的人文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和生活知识等。

⑷必备的教育科学知识

作为老师,如果想把知识准确无误传递给学生,还需要注意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各科教材教法以及教育管理方面的知识。只有了解学生需求、兴趣、年龄特点,才能让学生更好掌握知识。

(三)能力素养

⑴语言表达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是教师能力素养之一,无论是口头语言还是书面语言,都要尽量做到表达准确、简练,具有科学性;清晰、流畅,具有逻辑性;生动、形象,具有启发性;同时要注意语言和肢体语言的巧妙结合。确保学生不产生歧义。

⑵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能力是指教师将知识传递给学生的能力,那么就需要老师无论是在制定教学计划,还是组织课堂教学、沟通其他教育力量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⑶组织管理能力

为了让学生更加高效利用课堂时间,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时间,逐步引导学生的能力。

⑷自我调控和自我反思能力(较高的教育机智)

在教学中会遇到很多突发状况,教师劳动的创造性也要求教师能运用教育机智来解决问题。不断反思自我,逐步提高自己的修养。

另外,教师还应该具备教育科研能力、学习能力、观察学生的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能力。

(四)职业心理素养

一个优秀的教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高尚的师德、愉悦的情感、良好的人际关系、健康的人格。作为老师要具有应对压力、调节自身的能力。
2.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 师范教育
  • 自我教育
  • 在职教育
  • 同伴互助
  • 入职培训
  • 师徒结对


3.教师专业发展阶段
①非关注阶段
②虚拟关注
③生存关注 “骤变与适应”
④任务关注
⑤自我更新关注

⑴关注生存阶段

⑵关注情境阶段

⑶关注生存阶段

4.如何树立教师的威信

a. 培养自身良好的道德品质;

b. 培养良好的认知能力和性格特征;

c. 注重良好仪表、风度和行为习惯的养成;

d. 给学生以良好的第一印象 ;

e. 做学生的朋友与知己。


二、终身学习——保罗·朗格朗
终生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第二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学生与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也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体制内);行政处罚(组织、体制外)
  • 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 刑事法律责任
  • 违宪责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前提条件)。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过失)。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两种方式: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2)司法渠道:打官司,由人民法院受理。
(3)仲裁渠道
(4)调解渠道: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
二、教育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其特征: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
教师申诉的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 30 日内,做出处理。


2.学生申诉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


三、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书面形式申请应在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2)受理;
(3)审理;
(4)决定: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决定;
(5)执行。
四、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第二章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解读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和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读★★★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 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六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七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解读★★★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第二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三)战略目标。到 2020 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四)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八)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到 2020 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
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
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深入思考、动手实践、健身娱乐的时间。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

第三部分:体制改革

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第一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一)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五十二)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五十三)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校长培训,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
(五十四)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 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国家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五十五)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制定高等学校编制标准。加强学校岗位管理,创新聘用方式,规范用人行为,完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推行校长职级制。
第二章 推进依法治教
学校是教育工作的基本场所。


第三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基本权利

  • 教育教学权
  • 科学研究权
  • 管理学生权
  • 获取报酬权
  • 民主管理权
  • 进修培训权

第二节 教师违法行为的预防
一、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4)随意开除学生。
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1)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体罚)
(2)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体罚、侮辱)
(4)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非法拘禁、限制学生)
(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6)性侵害。
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损坏学生财物、非法没收学生物品、乱摊派、乱罚款、强制交班费等
4.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中小学生的作文也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5.不作为违法侵权
不作为违法侵权: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如:对学生身体情况关照不力、对受伤的学生救护不力、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等等。
法律明确规定的教师违法行为: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侵权行为。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解聘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学生权利保护
第一节 学生基本权利★★

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享有申诉权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特殊权利:免试入学、免费上学、就近入学)
第二节 学生权利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第三部分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教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 教师职业道德(非重点)


1.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 教师职业道德适用的针对性(基本特点)
  • 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双重性
  • 教师职业道德内容的全面性
  • 教师职业道德功能的多样性
  • 教师职业道德境界的高层次性
  • 教师职业道德意识的自觉性
  •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典范性和示范性(显著标志)
  • 教师职业道德影响的广泛性和深远性

2.教师职业道德主要范畴:

  • 教师义务
  • 教师良心
  • 教师公正
  • 教师荣誉
  • 教师幸福
  • 教师人格
    3.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将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自己的信念并付诸行动的活动,简单说,是一种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教育的过程。
    4.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内容:
    树立远大的职业道德理想(志)(本质)
    掌握正确的职业道德知识(知)(首要环节和最初阶段)
    陶冶真诚的职业道德情感(情)
    磨练坚强的职业道德意志(意)(衡量道德素质高低的标志)
    确立坚定的职业道德信念(信)(核心问题)
    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习惯(行)(最终目的)
    (巧记:志、知、情、意、信、行)


第二节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巧记:三爱两人一终身)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3)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对工作高度负责;
(2)认真备课上课;
(3)认真批改作业;
(4)认真辅导学生;
(5)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2)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3)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心罚),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1)要求教师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2)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3)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
(2)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3)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4)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5)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6)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究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严谨治学)
巧记:
“爱国守法是底线,所以叫基本”
“爱岗敬业是所有行业的共性,所以叫本质”
“关爱学生是心里的东西,所以叫灵魂”
“教书育人是职责,所以叫天职”
“为人师表是针对教师的规范,所以叫内在”


第三节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解读★★
对班主任工作的要求:
(1)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目标导向。
(2)注重公平,面向班集体每一个学生。
(3)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
(4)建立平等互信的师生关系。
(5)建立、完善班级管理制度。
(6)鼓励学生参加班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教师职业行为

教师教育活动中需要处理的几大关系★★★
处理好与学生、家长、同事、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学生是教师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师生关系表现为:社会关系、教育关系、心理关系、伦理关系

  • 内容

(1)师生在教育教学上构成授受关系
(2)师生在人格上是平等关系
(3)师生在社会道德上是互相促进的关系。

  • 基本类型:

专制型师生关系

放任性师生关系

民主型师生关系


我国新型师生关系(理想师生关系)的特点
1. 人际关系:尊师爱生
2. 社会关系:民主平等
3. 教育关系:教学相长
4. 心理关系:心理相容
处理师生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
爱、尊重、负责、公正公平、保护、杜绝伤害


二、正确处理与家长的关系:
家长也是教师责任与义务的对象。
处理家长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尊重、协作


三、正确处理与同事的关系:

教师个体离不开集体,集体教育活动又通过每一位老师的劳动实现。

处理同事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尊重、理解、协作


四、正确处理与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教师必然在一定教育管理者的管理之下开展职业活动。但是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意味地位的不平等,只是分工不同。
处理教育管理者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尊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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