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出卖人就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往往不会像产权面积那样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蕴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故开发商及购房者对此应权衡利弊,理性谨慎的看待“赠送面积”,避免相关纠纷的发生。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