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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综合税制(最新税制表格)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3-01-10 02:40:26作者:YD166手机阅读>>

年度综合税制,最新税制表格(1)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税收筹划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穷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规定办理。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更。也就是说,对于父方而言,扣除比例有三种可能性:0%、50%、100%。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在职工选择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比例及子女教育支出如何扣除时,应提醒职工注意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1)如果夫妻双方收入水平接近,可以考虑各扣除50%,如果双方收入差距悬殊,应选择由收入高的一方全额扣除。

(2)子女参加工作后,继续教育支出到底由父母扣除,还是由子女扣除,需要考虑父母和子女的收入情况、税率水平。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8000元(每月1500元)。

(2)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

(3)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有五项支出扣除为定额扣除。另一项大病医疗支出为限额据实扣除,在年终汇算时进行,因此,大病医疗支出需要在平时发生时取得相关票据。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选择哪一方进行扣除直接关乎个人税负分摊,这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所在。

(二)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1.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这种方法有两个好处:一是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无须办理自行纳税中报、汇算清缴;二是对于需要补退税的纳税人,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的差额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收筹划方法

1.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

首先让我们来看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别,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在原个税法下,对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还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的主要区别是是否取得营业执照。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新个税法下,对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纳税的主要区别仍然是是否取得营业执照。这和原个税法下的政策变化不大。

将劳务报酬所得筹划为经营所得,无论是在原个税法下,还是新个税法下,合法性都是没有问题的,只需由个人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可以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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