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
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即监事)的数量不少于3人(至于人数的上限,法律并未规定),并且成员中至少包含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余成员则由*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享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管、对董事或者高管依法提起诉讼等职权。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构成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三驾马车”,并依托公司章程形成了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协调制衡的科学机制。
当然,本文所说的,只是最基本、最简单的公司机构设置,或者说是个总体框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方向的拓宽,公司机构的分工会越来越精细,设置也会越来越复杂,各种“经理”、各种“总监”、各种“部长”、各种“总…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以及各种“O”(CEO、COO、CFO……)会层出不穷,但万变不离其宗,归根结底,公司机构都可归结于决策、执行和监督这“三驾马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