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县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城区所有路段、各乡镇农村道路以及辖区国省道。
三、整治内容: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使用其他车辆号牌;
3、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4、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四、整治对象:
1、包含燃油驱动、电机驱动在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
2、包含燃油驱动、电机驱动在内的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普通摩托车、三轮汽车;
3、包含非标载客三轮电动车和非标载客四轮电动车;
4、包含在用的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车)。
五、整治措施:
1、对未办理临时牌照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依法查处;
2、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的,一律依法处罚;
3、对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悬挂假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扣留车辆一律依法处置;
4、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记9分,并处200元罚款;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2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的,所驾驶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摩托车驾驶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驾驶证记1分,并处50元罚款;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专项整治期间,对驾驶人拒绝、阻碍公安民警执勤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瓜州县公安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