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经过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负责调查的部门,会将调查报告移交给审理部门,由审理部门负责审理。那么,对于各种违法违纪案件的审理,主要有哪些程序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5条,详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六大程序。注意,这里说的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审理程序,不是移交法院的“审理”。我们来看一下六大程序。
第一,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这一点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部门,对调查部门送来的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才进行审理。
第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其目的是提前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前配合调查、判断案件情况,有利于准确、正确处理各种复杂的案件。
第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注意,这里是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而不是安排人员单独审核,防止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资料进行修改、篡改、销毁等。
第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第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第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
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你看,党内法规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审理,是不是有严格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办案的准确性,不能冤枉好干部,也不能错过、放过违法乱纪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