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被执行人:方熙华,男,公民身份证号422129196304190014,住武穴市螺旋路160号。因胡爱华、朱秀珍、张锦媛、张锦程与方熙华、程斌、胡峰、陈连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标的额265000元,本院依据(2017)鄂1182民初1502号案件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方熙华未履行法定义务。
21、被执行人:程斌,男,公民身份证号422129197303270375,住武穴市青林路17号-17。因胡爱华、朱秀珍、张锦媛、张锦程与方熙华、程斌、胡峰、陈连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标的额265000元,本院依据(2017)鄂1182民初1502号案件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程斌未履行法定义务。
22、被执行人:胡峰,男,公民身份证号422129198002201733,住武穴市石佛寺镇机车下村胡思垸26号。因胡爱华、朱秀珍、张锦媛、张锦程与方熙华、程斌、胡峰、陈连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标的额265000元,本院依据(2017)鄂1182民初1502号案件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胡峰未履行法定义务。
23、被执行人:陈连旺,男,公民身份证号422129197210112538,住武穴市花桥镇杨二岭村陈远垸29号。因胡爱华、朱秀珍、张锦媛、张锦程与方熙华、程斌、胡峰、陈连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标的额265000元,本院依据(2017)鄂1182民初1502号案件依法执行,至今被执行人陈连旺未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