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下面,我们通过几则真实案例详细了解一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例一:
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07年至今,被告人尹某某用自家“山东潍坊24马力”小四轮拖拉机带三铧梨,在鄂伦春自治旗托扎敏乡勃力河村北沟即吉文林业局吉库林场吉莫施业区内,非法开垦两块林地耕种至今。2015年10月24日,吉文森林公安局聘请吉文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队技术人员对尹某某非法开垦的林地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查发现尹某某非法开垦林地两块,第一块林地位于红花尔基施业区124林班内(勃力河村北沟最北侧),面积为29.4亩;第二块林地位于红花尔基施业区124林班内(勃力河村北沟沟口),面积为14.54亩,两块林地面积合计为43.94亩。经过与2007年内蒙古林业勘察设计院在吉文林业局吉库林场吉莫施业区森林经理调查的林相图比对,两块耕地的林权面积为43.94亩。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作案工具潍坊牌四轮车,予以没收。
案例二:
被告人吴某某,在耕种位于大杨树林业局四平山管护站41林班9、10小班自家原有农地(19.9亩)时,从2002年开始,在无合法手续情况下每年使用四轮车带三铧犁在原有耕种附近非法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非法占用24.22亩。2015年10月21日吴某某主动到大杨树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二、作案工具四轮车、三铧犁,予以没收。
案例三: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老歪,男,汉族,2010年6月至2013年底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时明(已死亡)在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鄂伦春自治旗乌鲁布铁镇查拉巴奇生态功能区内42、56、68林班非法开垦草场,2014年以后,被告人刘某某又雇佣于滨(已死亡)在鄂伦春自治旗乌鲁布铁镇查拉巴奇生态功能区内42、56、68林班非法开垦草场并种植农作物,共计4053亩。
我院以鄂检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作案工具红色四轮车一台、泰山拖拉机(240D)一台、东风农机(654)一台、东方红链轨车(4125A4)一台、重耙二组、柴油桶四个、二甲草甘膦四件、草甘膦异丙胺盐五桶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