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凰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有人出租房屋给他人从事违法活动,立即对该人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凤凰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开展出租房屋管控工作时,发现家住凤凰街道联盟社区的赵某某于2021年9月1日把位于昭阳区凤凰街道联盟社区的一房屋出租给陈某某居住,陈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凤凰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赵某某500元的处罚。
昭阳警方提醒广大群众:
房东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了解租客的相关信息,不得把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