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陈一主张其欠案外人莫小红的借款12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本案中,陈一主张其欠莫小红120万元债务,所欠债务巨大,明显不符合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规模,且陈一也未能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的具体明目,且案外人莫小红也未参与本案庭审。该笔借款的借期、利率和归还情况均难以在本案中查清,故本案不适宜将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一主张的涉及莫小红的借款如确实存在,建议莫小红在另案中起诉处理,如果在另案中能证明该笔款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在另案中要求王佳共同进行偿还。
(五)王佳、陈一对婚内财产的重大支出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1、王佳向婚生女陈小佳转账20万元不构成转移共同财产
王佳与陈一的婚生女陈小佳于2020年8月开始在国外留学,同一时间,王佳将其名下中国证劵公司账户股票套现20万元,并转款支付给陈小佳。整个股票套现、支付给陈小佳的过程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考虑到陈小佳留学客观情况,陈小佳确有较大资金需求,王佳该笔款项支出不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2、陈一向李冰转账70万元、向陈某、郭某转账40万元构成转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陈一对非婚生子陈小冰确实抚养义务,但是一次性支付10年的抚养费,不符合一般抚养费支付的方式与频率,不符合常情常理,陈一在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其次,王佳对陈小冰并没有抚养义务,陈一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利用;再次,陈一向李冰支付此笔70万元时间(2020年10月)距本案发生时间(2021年2月)仅三个多月,陈一此笔款项的支付有明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
陈一主张其向其父母陈某、郭某转账40万元是借款,但未举示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且陈一向其父母转账40万元,与向其情人李冰转账70万元均发生在2020年10月,距本案发生时间仅3个多月,在如此短时间内多次向与陈一单方具有亲密关系的人转移大额财产,体现陈一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
综上,陈一向李冰转账70万元与向陈某、郭某转账40万元均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对这一部分被转移的财产,陈一应当对王佳进行补偿。
(六)陈一是否应该支付王佳离婚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本案中,陈一与案外人李冰长期保持婚外情且存在婚外生子情形是导致陈一与王佳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陈一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王佳有权要求陈一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
(七)王佳、陈一在对共同财产分割时的比例分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陈一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出轨并婚外生子是导致其与王佳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王佳作为离婚中的女方、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在对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当向王佳倾斜。且本案中,陈一还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陈一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