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称为老干部。
老干部达到规定的离职休养年龄,离开工作岗位后,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称为离职休养干部,简称为离休干部。
老干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离开工作岗位,享受党和国家关于离职休养待遇规定的干部。
一、老干部离职休养加发工资的划线时间及标准
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照不同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享有不同的加发工资标准。
(一)1949.9.30前参加工作的
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
(二)1945.9.2前参加工作的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
(三)1942.12.31前参加工作的
194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
(四)1937.7.6前参加工作的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
(上述为1983年初行老干部加发工资待遇时的政策规定,以后又有多次调整增加。)
二、抚恤金
老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发放标准为机关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包括从企事业单位离休的老干部):
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工资额x40+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最近在网络上看到一些人对此不甚了了,特撰文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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