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我和社会的关系,关于个人和共同体的关系和道德责任,桑德尔分成了三种:
第一种是自然的义务,作为在自然界存在的人,我们有一种普遍的,不需要同意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尊重地对待他人的义务,做公正的事情的义务,避免残忍的义务等等,没有人会说,只有当我向你承诺过不*你,我才有义务不*你。不伤害别人的义务是一种自然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需要你同意的。
第二种是自愿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需要你同意的,是特殊的。比如我同意你使用我的电脑,你才能使用我的电脑,相反,没有经过我同意,使用我的东西是不道德的。这种义务是建立在,一个独立的人,在理性和自由的前提下,做出的“同意”而产生的“义务”。相反,如果在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让我同意借钱给你,这种同意是没有义务的,康德和罗尔斯的道德观是建立在这种义务基础上的。
第三种义务是团结的义务,也是特殊的,是不需要同意的。这是桑德尔提出的另外一种义务,这种义务是有别于自然义务和自愿义务之外的第三种义务。比如你不需要同意,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比如你不需要同意,就有保护亲人的义务,有爱国的义务,有维护某个共同体的义务和责任。
假设有两个孩子快要被淹死了,而你只能救一个。一个是自己的孩子,而另一个是陌生人的孩子。正常人应该都会选择优先救自己的孩子,而不是用抛硬币的方式来决定先救谁。在这个行为里面,反应了一种共识,那就是,父母对自己孩子的幸福,具有一种特殊的责任。同样,儿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虽然不是自愿选择的。保护自己的小孩,照顾自己父母的义务和责任,这种道德主张是超越互惠和同意的自由主义伦理的。
在一开始,我们举了一个例子,二战的时候,一位法国轰炸机的飞行员接到一个任务,需要去轰炸一个纳粹的兵工厂,但这个兵工厂在自己的家乡。在可能消灭敌人,但同时会伤害自己亲人的情况下,他经过再三权衡之后,最终自己拒绝了这次军事行动。虽然这次轰炸对解放法国是有必然的,但是,他无法接受自己,成为一个轰炸自己家乡的人,在他看来,这在道德上是无法接受的。
不仅是对自己家庭和亲人的保护有道德基础,对国家的爱,也同样具有道德基础。当我们的国家面临挑衅、同胞面临困苦的时候,我们内心有一种油然而生的责任感,想要伸出援助之手去帮助他们。当国家获得荣誉,自己也仿佛获得了某种认可;当国家受到侵害,自己也仿佛受到挑衅;当国家受到了抹黑,自己也会感受到羞辱。比如,在外国旅游时,看到我们的同胞粗鲁行为时,他们会感到尴尬和羞愧,即使我们并不认识他们。这些对家庭成员和同胞的行为而感到骄傲和羞愧的能力,与集体责任的能力密切相关。
对家庭成员、宗族同胞的特殊责任,对朋友的忠诚、对家乡、社区和国家的拥护,在这些例子中,我们看到了自觉的团结义务,如果没有它们,我们就很难解释上面这些行为,正是团结的义务,让我们产生了这些情感情绪和行为动机。家庭和宗族是一个小的共同体,国家和民族也是一个大的共同体。我们都从属于各种共同体之中,而很自然地拥有了某种义务和责任去维护共同体的团结,就像每个家庭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自己家庭的声誉一样,这是一种本能的情感,也是一种团结的义务。
就像桑德尔说,如果你相信爱国主义具有一个道德基础,如果你相信我们对自己同胞们的幸福,具有特殊的责任,那么你就必须接受,在自然义务和自愿义务之外,还有第三种义务,那就是:团结的义务。
好了,今天的内容就是这些,如果喜欢我的文章,请点赞收藏,并关注我,我们下一篇文章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