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49条为新设条文,系在《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基础上完善而来。本条在第1款中明确了原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的配合交接义务以及相关告知义务;第2款中增加了“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
法信 · 影响条文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法信· 类案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