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新闻网讯 据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消息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某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案。
主要案情
2022年5月13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赴某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该企业印刷、吹膜工序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集气罩和管道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处理系统处理,现场检查时发现,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在运行,印刷机生产作业时上方集气罩风口挡板未打开,吹膜机生产作业时上方集气罩风口堵塞严重,集气罩下方没有风量(用便携式风速仪在集气罩风口测量风速为0),造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无法有效收集处理,该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
处理情况
该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目前,该企业罚款已缴交,整改已完成,案件已结案。
典型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也是造成局部区域异味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VOCs”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印刷等过程,涉及企业应当依法建设安装VOCs治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使用。本案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环境违法线索,执法人员探索以“随机抽查” “以案说法”的形式,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同时帮扶企业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本案中涉VOCs排放企业虽然安装了VOCs治理设施,但未保证正常使用,实际达不到治理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具有一定的典型教育意义。办案人员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情节以及危害后果,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