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晓伟实习律师(文章来源于:,关注公众号:瑞鼎律人)
2019年7月23日,曾某1、曾某2将自家房屋主体建设工程以包工助料的方式发包给曾某3,曾某3又将副工分包给洪某,洪某雇请袁某从事副工。2020年4月25日,袁某在一楼捡砖时,突然从上空坠落一块砖头砸中袁某左手腕,后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左桡骨粉碎性骨折,袁某受伤后,曾1、曾2、曾3仅支付了医疗费、保险公司支付了5638.24元,其他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中,各方人员是否应当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一、定作人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曾某1、曾某2将房屋主体建设工程以包工助料的方式发包给曾某3,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曾某1、曾某2将施工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曾某3,没有审查曾某3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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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揽人责任本案中,曾某3将工程又分包给洪某,因此,曾某3与洪某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曾某3作为与洪某承揽关系中的发包人,没有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袁某受伤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雇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洪某为袁某的雇主,没有提供安全生产环境,致使袁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洪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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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劳务者责任袁某从事劳务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佩戴安全帽等防护措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袁某的经济损失酌定由袁某自行承担一部分。
因此,在承揽合同中,特别是装饰装修承揽合同中,出现安全事故,各方未尽到相关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