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味道》署名方式---电视台署名
△《狐妖小红娘》署名方式---logo署名
△《宫锁珠帘》署名方式---工作室署名
(2)其他署名方式 标识©或“保留所有权利”的权利声明
△《战狼2》署名方式---“版权所有”声明
另外,除了上述影视作品本身署名的不统一,还有其他政策、商业、投资、场地等各方力量的介入,也导致了影视作品的署名更加复杂,根本不清楚到底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
到底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
影视作品署名的纷繁复杂,与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应行政法规针对影视作品的署名规定有着直接的联系。
制片者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即,电影类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对其剧本、摄影作品、插曲等由其直接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们对整个影视作品并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仅仅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演员甚至只有表明表演者身份,获得报酬权,演员也不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制片者是制片单位?制片人?出品单位/人?合同约定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影视作品部分作者的权利,并就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做了概括规定,那到底谁是制片者呢?我们可以从行政法规、规章等下位法中找到部分答案。
——制片/制作单位
2002年的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可见,“制作单位、制片单位”如果具有摄制影片资质的电影制片单位,署名“制作单位、制片单位”可以证明其是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