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为银行代持他行资产提供通道便利
这种模式下,起因是商业银行1受困于监管指标等无法满足要求,无法承做某个项目,便将该项目推荐给商业银行2代持,同时商业银行1与信托公司成立了一个资金信托产品来对接,并对该项目提供保函和承诺回购。表面上看是由商业银行2来代持,但实际上是信托代持。
四、结论及一些粗浅建议
(一)信托行业虽然历经整顿,但在金融行业中仍是最有价值的一个领域,未来发展空间依然较大,和银行之间的合作从中长期来看依然值得期待。只不过目前信托行业分化依然较为明显,如今年上半年信托行业的营业收入仍然在保持着正增长,这意味着一些头部信托公司其实活得还不错,因此需要在合作对象上尽量规避我们在前文提及的那40家风险相对较高的信托公司(即民营背景、净利润较低或为负、业绩指标下滑明显以及规模压降较为明显等)。
(二)信托公司和券商、基金等机构一样,主要从事表外业务,即受人之托的信托业务,具体来看信托业务收入基本贡献其所有营业收入的70%左右、投资收益则贡献20%以上,利息收入仅贡献5%左右。当然信托业务收入在过去及目前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亦可归为利差收入,因为其从事的业务大多是类信贷业务,且业务对象主要以市政、基建和房地产为主,这和银行业是一致的,但未来提升信托业务收入比重应是比较明确的方向。
(三)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定位是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定位,积极发展服务信托(如家族信托)、财富管理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发挥银行、保险、信托的直接融资功能,支持银行、信托等开发养老型储蓄和理财产品。因此信托行业的未来发展空间实际上是非常大的,而和银行业的合作应进一步在家族信托、财富管理、私人银行、慈善信托等方面有所加强,即银行业的高净值客户维护和拓展可以借助信托的力量。
(四)信托公司在挖掘业务机会、新兴产业和市场领域、丰富和创新底层资产与非标资产等方面专业性较强,且与同业机构之间的渗透力度较大,特别是考虑到信托公司具有灵活设计股债结合产品的天然优势,因此银行可以考虑到和信托加强在投贷联动、定增及并购、产业基金、PPP等方面加强合作,这有助于银行涉足股权投资领域,并为参与传统基金、新基建等领域提供一些新路径。
本文源自任博宏观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