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选型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6.1.2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1.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6.1.7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1.8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