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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性质为货运是营运车吗(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和营运有区别吗)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2-11-07 02:55:56作者:YD166手机阅读>>

作为经济社会的“毛细血管”,物流运输对商品流通、市场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出现了一批“互联网 物流”网络货运平台。作为运输行业新业态,解决了传统货运行业货主与车主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实现经济复苏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合理监督管理约束机制等原因,网络货运行业仍存在“小、散、乱”等问题。

近年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因网络货运平台运输而产生的纠纷呈增长趋势,且类型也并不局限于常见的运输合同,还包括侵权、保险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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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用线下支付结算引发争议

“虽然平台上显示运输费用已经结算了,但是实际上,公司每次都会扣我一部分运输费作为押金,这是平台上显示不出来的。”许师傅在法庭上气愤地说道。“现在积攒下来已经有小3万块了,干运输赚的是辛苦钱,这笔钱对我来说不是小数目。”

经法院审理查明,许师傅和某物流公司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在有货物需要运输时,物流公司会通过网络平台给原告派单,但物流公司以“押金”等名义暂扣许师傅部分运输费用,因此,网上平台支付的费用都小于实际应付运费费用。

后来,双方不再合作,经对账确认,尚欠3万元的运输费未支付,但物流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故许师傅起诉至法院。

“该退还的钱我们是要退的,但我们公司一直没去处理这个事情,因为疫情期间资金比较紧张,再给一段时间,保证一有钱马上付。”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如是说。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流公司承诺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2.7万元运输费用,现物流公司已经如约支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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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途中损毁 司机遭高额索赔

鑫来公司需要将一套出售的工业设备从江苏苏州运输至常州溧阳,其在某网络货运平台下单后,平台派单给孙师傅,并显示运输费用为750元。

不曾想,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后,该套工业设备毁损。在赔偿买受人工业设备的损失后,鑫来公司向货运平台索赔,但是平台回复称其与鑫来公司仅为居间关系,只负责介绍司机派单,并非运输合同主体。

无奈之下,鑫来公司将货物承运人孙师傅诉至虎丘区法院,要求支付工业设备相关赔偿5.6万元。

“货物毁了,我也知道应该赔,但是运费才750元,让我赔偿5万多,确实负担很重。”与承办法官师永义沟通时,孙师傅显得十分无奈。“听说外卖小哥都是有商业保险的,如果我们货运师傅也有保险就好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平台下单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约履行。现原告已按约支付运输费,被告应当按约将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目的地,但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损,现原告已向案外人赔偿,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索赔。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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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遭遇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当时想着网上注册司机也方便,空闲时间跑货赚点钱,注册的时候也没人提醒我要变更保险,真的没想到出了事故会被拒赔,真是得不偿失啊!”在法庭上,陆先生懊悔不已。

原来,陆先生为自家的小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扬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时,陆先生明确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后来,看着网络平台蓬勃发展,为了贴补家用,陆先生在某互联网货运平台上注册账户,从事货运业务。

在送货过程中,陆先生不慎发生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刘先生车辆受损,经判定陆先生负主要责任。经评估鉴定,刘先生的车损高达20余万。刘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刘先生赔付车损后,起诉陆先生和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当时签订保险合同时,陆先生明确车辆是家庭自用车,现在陆先生擅自改变车辆性质,并不符合获赔的条件。”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扬州支公司据此抗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庭自用车辆系非营运性质,被告陆先生将其在货拉拉平台上注册从事经营业务,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货物营运。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货物营运使用频次高、时间长。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陆先生未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公司而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车损赔偿责任应当由陆先生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陆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陆先生需自行负担11万元的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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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货运平台

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司明建 华梓成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货运平台也纷纷兴起。相较于滴滴等客运平台而言,货运更为复杂,其不仅涉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问题,同时还涉及搬运加价、人货安全等复杂因素。此前,湖南女孩“货拉拉”坠亡事件就曾引发舆论热议。

事实上,早在2019年,交通运输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就曾联合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用于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但司法实践中,因网络平台货物运输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仍屡见不鲜,存在着运输费用线上线下双重交易、缺乏货运商业保险等问题。

为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网络货运平台保障供应链稳定、方便群众生活的功能,虎丘区法院建议,

一、网络货运平台不能为了“管理费”“会员费”的利益盲目扩张,应充分发挥主体责任,扮演好自身管理者、服务者的角色,加强对司机资质审核工作,在司机注册时对其及时变更保险等进行合理提示说明,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二、从事网络货运行业的司机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通过正规平台接单,避免运输费用私下交易,如遭遇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货主及相关交管部门厘清责任,及时登记核定损失情况,固定损失数额。

三、相关管理部门应发挥监管职能,对于司机运用客车载货、私自拆除座位、非法营运、擅自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等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对于网络平台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未履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耀华 师永义 王 莹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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