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购买产品的合同、票据、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付款证明、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十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4)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