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结果:彭某亮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3.何某思(身份证:4311251988*******1)何某泉(身份证:4311251988*******1)
2021年4月30日晚22时56分,何某思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皖AR2**M号小型汽车沿江永县桃川镇四香路自东往西行驶至城东市场路段,因拿副驾驶座的手机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导致与对向行驶的由何某泉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何某泉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何某思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6.04mg/100ml、何某泉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8.53mg/100ml,两人血样的酒精含量均超过了醉酒驾车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