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1月起,我就一直呼吁学习台湾刑法,对特殊人群和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女性是否同意,均按照犯罪处理。
这次刑法修正案对此作出规定,而且处刑比台湾刑法重得多。
因此,从2021年3月1日起,教师(包括家庭教师)、医生、护士、养父、亲生父亲,和14岁以上16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即使女孩同意,也会被判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没有以上特殊关系,和14岁至16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女孩同意的,不构成犯罪。
#最新刑法修正案明年3月施行#
《中华民国刑法》第 228 条 (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