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两轮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管部门现就我市“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管理,广大驾驶员需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登记,否则将无法上路通行。
据了解,“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前生产的不符合“新国标”两轮电动自行车。轻便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不属于本次登记车型。
据介绍,“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后,取得的临时标识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后,牌证自动作废,禁止上路行驶。
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具体登记备案地点如下:
1、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126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站,咨询电话0412-8090428);
2、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铁西大队警务工作站(万润达检测线,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249号,咨询电话0412-8701234);
3、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立山大队警务工作站(鞍山市立山区沙河街1--8号大集西侧,咨询电话15842010086);
4、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千山大队(鞍山市铁西同心街日新小区,咨询电话0412-8700556);
5、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高新大队警务工作站(钢都检车线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289号新一中斜对面,咨询电话15842010086);
6、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鞍山市铁西区达道湾街道鞍旗路9号,咨询电话0412-8701234)。
登记备案方式如下:
1、车主可直接到上述6处地点办理注册登记备案;
2、使用手机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平台”,点击预约备案即可进行预约;
3、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进入预约平台,点击预约备案进行网上预约,按照预约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需提交资料如下:
1、注册登记申请表(现场填写);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3、车辆来历证明(购车发票);
4、整车出厂合格证;
5、对遗失出厂合格证或来历凭证的,需当场填写《车辆来历保证书》,经审核后方可办理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1、提交的资料无效、被涂改或与车辆不符的;
2、车辆属非法拼装、改装或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3、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结构、构造或主要技术参数,或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如加装遮阳棚、遮阳伞等);
4、已在外地注册登记且未办理注销的;
5、轻便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
6、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全媒体记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