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来说,国家确实有法律规定,肇事者年龄未满14周岁,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 ,肇事者年龄已年满13岁,依照法律,已经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残疾,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负相关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尽管年龄不够,肇事男童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却不能免除肇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本案件发生时,对方不管不顾、不想负责的行为,受害人家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委托法医,未经家长允许做出的轻伤鉴定是否具有应有的法律效应。文章中提到,安安妈妈说公安局对安安伤情鉴定一事,公安局表示:现在鉴定只能被鉴定为轻伤,只能等六个月后,如果安安的眼睛六个月后依旧看不见,才可以认定为重伤。
作为一个外行人,小编从一位法医口中了解到,本案的受害者安安的伤情鉴定,涉及到受害人视功能鉴定,也就是视力鉴定。
受害人进行视力鉴定一般情况下确实需要等半年以上才能鉴定。玻璃体摘除的按照惯例被定轻伤,伤后即可出鉴定意见书,是否失明待半年后再行补充鉴定。
也就是说,安安的伤情被鉴定为二级轻伤是没有问题的。
医院鉴定和法医鉴定是不一样的,医院鉴定患者安安“左眼盲”,法医根据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判定安安的伤情为“伤情二级”也确实是按照法律依法行事的。
还有一个问题,法医没有经过受害者监护人安安妈妈同意,做出伤情鉴定报告,这份伤情鉴定报告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答案是,有!
伤情鉴定作为证据调取的一种,受害人报案之后,可以向公安局申请伤情鉴定。当地公安局会委托鉴定中心对受害者做出伤情鉴定。
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伤情鉴定都是不需要通过家属同意。
如果受害者(本案中的受害人家属安安妈妈)对伤情鉴定有异议,可以委托申请高一级的公安机关的法医重新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