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交警三大队民警回访了一起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
事情是这样的,2023年6月20日下午,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凤台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尹某驾驶小车相碰,造成人伤车损的交通事故。(视频显示,魏某的头盔被甩出去,头部直接砸在了地上)
经诊断,魏某颅脑出血,胳膊骨折。万幸的是,经过救治,其伤情已无大碍。
魏某称,事发前,脑袋就晕晕的,也不知怎么就上了快车道,加上头盔的安全绳没系,导致脑袋直接砸在地上。
尹某称,对方是在机动车道,在左后方过来的,我并没有看到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魏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快车道”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因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温情提示
在此提醒各位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法定要求,更是对自我安全的重要保护,必须戴好,切不可只是“放”在头上。并且,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要进入机动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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