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初中生上课打架问题的处理策略
2021年1月17日,晚自习期间,学生刘某鹏和郑某歌发生冲突。发现郑某推刘某书桌后,我作为教师急忙跑过去制止,从讲台到最后一排过程中,学生已经从语言冲突到推搡到互捶,过去后迅速把学生拉开,刚问了一句:怎么回事?学生郑某已经泪奔出教室。
此时派出刘谋欢等四人分别去操场,厕所,大门口,教学楼后方四个地方寻找郑某。
安排班内班干部指挥大家先自习,在教室后门外问询刘某事情经过,刘某此时情绪激动,原来是刘谋欢拍了郑某一下,郑某误会是刘某鹏拍她,就把他桌子推倒,刘某鹏骂了她一句,她立马抓住刘某鹏脖子,动手打了刘某鹏几拳,刘某鹏还手打起来。
等刘谋欢在门卫处寻回郑某歌时,再次询问郑某歌,刘谋欢,说法一致,刘谋欢因为拍人引起事情发生,对郑某道歉,郑某歌因为动手对刘某鹏道歉,误会解除,事情得到解决。
事情反思:
(一)、责任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 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总之,教师不要情绪激动,不能简单粗暴解决问题,因为我们即使没有直接责任,我们会因为管理责任而有连带责任。
(二)处理流程。首先制止暴力行为,接纳学生矛盾的情绪,让他们逐个诉说(一定不能让另外一个插嘴),了解事情经过后让学生打开心结,引导学生思考这种行为的后果,产生原因,合理的解决方法是什么?让学生互相理解信念,意图,最好能够相互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