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虽然破除了旗主专擅一旗的积弊,但王公贵族仍以所得佐领为私产,在子孙中世袭。他们对所属佐领的旗人任意差遣役使,遇有过失,动辄锁禁,籍没家产。下五旗旗人身为国家官属,却处在诸王私人支配之下。
雍正年间,满洲都统五格,在雍正帝面前奏对时,对已经获罪削籍的允禟,仍口口声声称之为“主”。故主尚有如此淫威,足见下五旗旗人对旧日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强。
胤禛在诸兄弟倾轧中最终夺嫡而得皇位,即位后便采取严厉措施对待兄弟,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当时亲王各有五六个佐领,兵丁三四百名,六个亲王所属兵丁多至二千四百至二千五百名,加上其他若干王公的兵丁,总数竟达四千余名。雍正帝为巩固地位,不遗余力打击诸旗王公权势,以杜祸患。
他借口“五旗之人,竟有二主,何以仰生”,严禁诸王对所属旗人擅行治罪;规定除王府护卫仍由本主升擢外,其余官员升擢皆归有司,诸王特权至此削弱。又禁止诸王私遣人役,需要时必须列名请旨。雍正帝通过裁抑宗藩,使自己的统治地位得以巩固。
从此,不但上三旗人为皇帝控制,下五旗人“虽各自有该管之主,而其心亦只知有君上,不知有管主”。此后,尽管八旗王公仍旧享有尊崇的政治地位,经济上领取优厚的俸禄,但对旗人已失去了昔日的权力。正身旗人不再是领主私属,成为皇帝的旗下平民。
二、内务府包衣三旗
上三旗下五旗分治后,各旗所有的包衣随之分为两个系统:上三旗包衣称“内务府属”或内府旗人,为皇家私属,编为内务府镶黄、正黄、正白三旗,俗称“内三旗”,亦分满、蒙、汉;下五旗包衣称“王公府属”,为各王私属,编为府属佐领、管领。
内三旗与八旗(指的是上面所述的外八旗)是两个独立的组织体系。有别于八旗佐领统属于各旗都统,内三旗初隶属领侍卫内大臣,康熙十三年(1674年)该归内务府,从此终清之世不改。
内三旗的构成与外八旗有所不同。内三旗以下,各设内参领;内参领下设有内府佐领、旗鼓佐领、内管领。内府佐领,即皇家所有的满洲佐领,成分为满洲平民;旗鼓佐领即皇帝所有的汉人佐领。康熙朝《大清会典》中,又把“旗鼓佐领”直接写成为“内务府汉军佐领”。
内管领原系家奴,在内三旗中地位最低,又称“辛者库牛录”意思是“内管领下食口粮人”。编入内管领的最初都是奴仆,以后内部成分又有变化。
清朝初期,内府旗人的身份地位较低,但由于他们是皇帝奴仆和私属,一旦为其宠信也能外放肥差、执掌重权,进而成为世家望族。内府旗人允许入学、考试、为官,旗鼓佐领下人在内务府的仕途升迁与满洲人同,升至九卿,亦占满缺。
《八旗满洲氏族通谱》中,内务府旗人被列为“满洲旗分内汉人”,在《八旗通志《中,他们被列入满洲官员志,而八旗汉军,则别列一门。因此,又可将内务府旗人视为八旗内部满洲化程度最高的汉人。
内务府旗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抬旗或改旗。顺治九年(1632年)议定:内务府三旗佐领、内管领下官员,有军功劳绩,奉特旨令其开出内府佐领、内管领者,各归上三旗旗下佐领。清中叶以后,内务府旗鼓佐领下人如大学士高斌、高晋等人,皆改隶外满洲镶黄旗。当然,在人数众多的内府旗人中,能有如此殊荣者,只是凤毛麟角。
内务府三旗的形成,是满洲皇族独掌三旗,并在八旗中确立其经济、军事、政治绝对优势的产物。同时,又保留着满人早期蓄奴的残余。内三旗与八旗并行存在,构成了清代旗人社会组织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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