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2023年春节后的首个长假
“五一”假期旅游热度持续高涨
图片源于湖北经视公众号
然而一些不良商家夹杂其中
浑水摸鱼、以次充好
实在影响旅行中美美地心情
遇到这些糟心事怎么办?
面对“旅游刺客”不用慌
法院来支招,教你怎么维权!
办理民宿入住时,发现民宿房间价格大幅提高,店家以没房为由强制消费者取消订单,怎么办?
在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先与店家协商,协商不成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或者12301旅游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经过上诉途径仍未得到解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店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店家却在假期提高民宿价格,以没房为由强制消费者取消订单,不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变相提高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在旅游期间购买纪念品产生纠纷,怎么办?
第一种情况,自由行的消费者倘若购买的产品仅为产品瑕疵,可以要求与其存在买卖合同的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倘若为缺陷产品,并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倘若为假冒伪劣产品,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销售者“假一赔三”。
第二种情况,跟团旅行的消费者在与旅行社协商确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种情况,跟团旅行的消费者在旅行社擅自安排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根据《旅游法》第35条之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的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十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跟团旅行,被要求强制消费,怎么办?
欺骗、强制旅游消费主要有:未经同意安排购物、人身威胁强迫购物、安排游客到非法营业场所购物、安排的购物场所商品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旅行社收受回扣等。
消费者可以先与导游协商,表明自己有自主选择是否购物的权利,若导游态度强硬,则记得谨慎录音、录像,保留证据。若导游久拖不决、言语辱骂甚至使用暴力,则应当立刻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在确保自己安全后再考虑举报投诉渠道。消费者可以向该导游所属的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还是没有解决,游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旅游法》规定,对于旅行社的不法强制消费行为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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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跟团旅行中受伤怎么办?
消费者在跟团旅行中受伤,可要求旅行社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若旅行社在消费者游览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在发生危险后未尽到救助的义务,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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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一是理性购物,合理估价。对于景区纪念品、地方特产或是特殊材质、工艺制作的商品,要结合常识合理判断其价值,越是大肆宣扬优惠的商品,越是要提高警惕,提防个别不良商家在商品“质”或“量”的方面做文章,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二是消费留痕,多元存证。购物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等纸质材料,不要轻易删除微信、支付宝等的消费记录,对于商家的促销广告、承诺材料应尽可能予以保留。当纸质材料难以取得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手机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来留存证据。
三是如遇“陷阱”,及时维权。遇到购物“陷阱”的游客,应第一时间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或者12301旅游投诉电话进行维权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遇到暴力胁迫情形时可直接拨打110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