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市民拨打热线举报,说在福州尤溪洲大桥下,有人在路边卖“山猪肉”。要知道山猪也就是野猪,属于保护动物,只有通过合法途径驯养,而且办理过相关的经营利用核准证,才能进行销售。
两男子当街售卖“野猪肉”
记者根据线索来到福州尤溪洲大桥下,看到两名男子在路边支起了一个摊子,边上立着一块写着“山猪”二字的招牌,桌子上则搭着一大块未褪毛的猪腿、半个猪头,还有一些血淋淋的肉。男子不时向经过的群众兜售摊上的猪肉。
该男子称,这头野猪是在福清市的山上抓到的,属于正宗的“野味”,但却拿不出任何的证明。
经过多日观察,记者发现这两名男子时常在中午时分出现在这里。法律人士表示,在没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野猪肉”将构成违法。
律师
私下卖野猪肉是违法行为,因为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刑法》341条第1款规定,如果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有存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男子承认 “山猪肉”
实为配种用的“公猪肉”
记者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面对执法人员,这名男子一改口径,承认这些并不是野猪肉。
原来这是一种用来配种的老公猪,本身价格低廉,但是因为和野猪长得很像,所以这两名男子就用这种猪肉来吸引别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