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员资格及法人比例的限制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成员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对个人的要求),与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有关、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法人(注意对法人的要求比较严,以上四方面要同时满足)(2)对法人在成员中所占比例有严格的规定,即,20人以下的,法人所占比列最高为20%;20人以上的,法人所占比列最高为5%。
法人表决权的限制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而法人的出资额或交易量往往比普通成员的出资额要大,所以法律规定附加表决权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成员的利益。
对退社的规定
成员要求退社,应先提出申请,成员资格在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这也就是说从提出申请到正式退社一般要有一段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成员可否与别的单位签订和本合作社有竞争关系的合同呢?一般认为不可以。
至于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组织机构的人选以及机构运行、财务管理、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明确规定,只要遵守就可以了。
现在合作社有什么优惠政策补贴?实施示范社建设“1122”工程
争取每个乡镇培育1个以上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每个县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每个地级以上市培育20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省培育200个以上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
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各项支农资金包括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将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将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实行税收、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整车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
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
鼓励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来源: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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