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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中
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的特殊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追偿权产生的基础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债务关系,是保证人与债权人间保证债务关系的基础。由此追偿权也是附属于主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债权,适用于从属保证。而代位求偿权依附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主债务关系无关,因此既适用于独立保证也适用于从属保证——保证保险实务中既包括从属保证又包括独立保证,这是保证保险中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混淆的重要原因。
司法中也有将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等同的特殊情况。如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六条规定:交强险保险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向致害人行使追偿权提起的诉讼,案由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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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保险中追偿权的应用
在保险实务中,保证保险是产生保险追偿的典型险种。具体到工程保证保险中,工程保证保险合同的成立赋予了保险人对债务人的未来追偿权,而一旦保险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其未来追偿权便转化为既得追偿权。业界还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适用于建设工程类保证保险的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

通过履行保证债务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保险人从债权人处取得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不仅具备了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而且具备了对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并能够接管一切为债务而设定的担保物权。
具体而言,保险人通过在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后继续向投保人追偿,这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业主利益,避免工程进度滞于法律纠纷,助力业主保质保量得到建筑实体。

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厘清其间差异是避免法律纠纷的必要工作,也是助力保险人追偿权益顺利实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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