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读者私信,说他祖上是嘉庆初年的广东连山厅同知。可是查了很多资料,却依然搞不清楚“厅”是个什么行政机构,希望御史能写一篇关于厅的文章。
了解清史的读者对“厅”这一概念应该是熟悉的,但有些问题却也未必清楚。比如厅的长官为何不称“知厅”?再如既然有了州、县两级机构,为何还要设厅?
为此,御史借助史料来详细讲一讲厅的设置及其性质。
“厅”名字的由来。广义上来讲,“厅”不仅仅是指一级行政机构,他也是知府下属的佐贰官同知、通判办公的场所。
按照清代官制,同知、通判是知府的佐贰官,他们有单独的办公场所,这个场所就叫“办公厅”,这与巡检的办公地点“司”的性质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同知、通判如果与知府同城办公,则属于佐贰性质;若是在府的区域外独立性负责某一方面的事务,则为掌印正官。
由于厅的建制比较特殊,时设时变,不像州县那么固定。加上又以同知、通判为长官,故而不称“知厅”。
顺治初年,有些府事务繁杂,同知、通判被派往特定的地区主持工作,这些地区往往政务难以治理,或地处偏远,或民风彪悍,或赋税难征,或多民族杂居。
康熙时期,厅成了独立的一个行政机构,而且个别厅从府中被单独拿出来,由布政使司直接管理。这便形成了“直隶厅”、“散厅”。
直隶厅、散厅的设置常有变化,按照《光绪会典》的记载,全国共有直隶厅34个,散厅78个。
为了区别行政等级,直隶厅长官为正五品同知,散厅长官为正六品通判。但也不绝对,有些直隶厅长官也是通判,而有些散厅长官则是从六品州同。
从行政级别上来看,直隶厅与直隶州同级,但直隶厅是一个单独的辖区,一般没有下属的县(仅个别);散厅与散州、县同级,只是品级略低于知州(散州知州从五品),略高于知县。
什么样的地方需要设厅?一是某些府下边的一些地区远离府、州、县的治所,长官鞭长莫及,或是某些地区难以治理,这才划出一个独立的辖区设置厅来进行管理。
或许有读者会说,设立一个单独的州或县不是也能解决问题吗,为何要设厅呢?
如果是这样想,那就大错特错了。知州、知县虽是地方长官,职掌一方钱粮、刑名等事务。然而他们在法律上并没有被赋予军权,也就是说知州、知县是不能调动地方军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