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目标和要求;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拟定全区法治宣传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道)、各行业法治宣传工作。
3
指导、管理、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
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
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6
监督管理全区司法鉴定工作。
7
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区“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8
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性质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9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
10
负责全区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11
承办区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