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其中有眼镜店的计量器具,焦度计,验光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