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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2年还能上班吗(强制戒毒两年能提前出来吗)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2-12-03 01:12:21作者:YD166手机阅读>>

强制戒毒2年还能上班吗,强制戒毒两年能提前出来吗(1)

【作者简介】

王锐园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与治安学院讲师

法学博士

原文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

原标题:青年戒毒者如何“重新做人”?——基于对2400名吸毒人员的调查分析

基金项目:2021 年度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经费项目

“国际禁毒政策变化背景下中国禁毒工作的应对研究”

摘要青年戒毒者再社会化是个极其重要却又容易被忽略的现实问题。通过对全国2400名青年戒毒人员的调查以及对12名受访者的个案追踪,发现青年戒毒群体再社会化过程中面临社会排斥、归属剥夺、就业支持不足、管控方式粗放等问题,为此需立足我国国情与毒情,更新吸毒者属性认识,鼓励其实现就业与创业,在禁毒执法过程中强调规范化与人性化,调和毒品预防与戒毒康复工作关系,构建青年戒毒者再社会化支持体系,提升我国禁毒工作整体水平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对青年吸毒问题治理的严峻性和重要性达成了共识,开展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全国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等活动,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无论禁毒实际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还是学术理论研究,更多的目光和重心投射在青年吸毒群体戒毒前的阶段,重点围绕青年群体吸毒原因、吸毒危害、戒毒措施适用等方面,试图回答“为何青年人会沾染毒品”“青年群体应掌握哪些毒品知识”等问题,多数属于原因分析式研究,且属静态研究;而对于青年吸毒者在吸毒之后特别是被采取戒毒措施回到现实生活后的真实状态与境遇,缺乏充分且持续的关注与探讨。一些外界看似正常却又极大影响青年戒毒者再社会化的因素未能全面梳理并得到认真对待,导致部分青年吸毒者在结束戒毒措施后,逐渐被边缘化,成为无人问津的弱势群体,或无所事事,或备受歧视,或又开始复吸,甚至有些人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青年戒毒者再社会化是一个涉及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不断调适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中需要关注并解决“青年吸毒者戒毒后经历了什么”“青年吸毒群体如何‘重新做人’”等关键问题,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问题,即如何针对青年吸毒者开展有效帮扶,科学实现青年吸毒群体的再社会化,使其真正回归社会。 再社会化是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多学科共同研究的课题,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是民主和人道主义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经历了二战的国际社会更加注重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在欧美国家开展了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1],大力推动了再社会化理念的发展。中外学者对于再社会化的理解存在差异,斯梅尔塞(Smelser)从原因层面界定,认为再社会化是因学习不完全或环境不适应而重新学习价值、角色和行为方式;彭怀恩从效果层面认为再社会化是能导致与先前社会化过程不一致的新价值观和行为。发生再社会化的原因可归结于反社会化、社会变迁、知识技能更新以及生活方式突变等四种因素[2]。再社会化实现途径方面,教育、培训、就业以及心理建设等相关理念和措施被不断提及,整体而言,更加强调教育的重要性[3] 进而重新“获得角色”[4]及形成关爱氛围,促成情感重建[5],减少社会对越轨者的侮辱和歧视[6]。同时,完成再社会化需要实现社会化目标的创新、社会化机制的创新及社会化过程的创新[7],建立相关制度体系,弥合弱势群体与社会之间的“断裂”[8]。“再社会化”理念具有正确性、必要性和可行性[9],再社会化效果取决于家庭、社会环境及其自我心理认知等因素的影响[10]。实践中制约再社会化效果的因素依然存在。一方面,在家庭、社区、就业、公共政策等方面,缺乏再社会化的环境支持[11];另一方面,在生理、安全、情感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等方面未能充分保障相关行为人的正当需求[12]。对青年吸毒人员而言,其在戒毒之后,需要实现多重维度的转变,包括价值观、行为模式、知识技能、生活方式等多个方面。戒毒人员只有完成了再社会化过程,才能顺利地回归社会[13]。

二、研究设计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全国9个省(市)共2400名吸毒人员,年龄均在18-35岁之间(年龄计算截止2020年12月31日),2400名受访对象中,男性共2011人,女性389人,分别占比84%和16%;学历层次方面,初中以下学历为1418人,占到全部受访人员的59%;高中学历893人,占比37%;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只有89人。就业情况方面,无业人员居多,为1342人,占比近56%,已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人员为1058人;婚姻状况方面,未婚与离异的分别为1377人与734人,二者总人数占全部人员的88%,已婚人员只有289人,仅占全部受访人员的12%。为了进一步验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从2400中选取12名具有代表性的人员进行个案交流,实现一定时期的跟踪式调查,重点围绕吸毒或戒毒后的生活境遇展开与问卷数据形成小数据与大数据相互补充、验证的作用。

三、研究发现

(一)青年戒毒者“标签化”现象普遍

研究发现,对于诸多青年戒毒者而言,即使其自身希望抹去吸毒记忆,重新回归正常,但周围仍会不时出现“提醒”信息,提示其是一名吸毒者,并时常遭受来自家人、邻居、朋友的歧视与偏见。许多吸毒人员被贴上了“这辈子完了”“这个人废了”等负面标签。调查问卷“吸毒后有何影响”一题中(多选),2400份问卷中有1745名受访者表示吸毒后社会评价明显降低,难以让人信任,周围人普遍觉得毒瘾不可能戒掉,吸毒人员不可能改过自新;有1467名受访者表示吸毒后家庭关系受到影响,占比61%。普遍反映吸毒之后家庭关系疏远,与家人沟通变少,即使戒毒成功之后也难以改善。标签效应或偏见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吸毒人员的归属感剥夺,家庭关系作为最为基础的归属保障受到了较大的冲击。2400名受访者家庭关系普遍不理想,戒毒后能够与家庭实现良好沟通的仅占15%,为354人;偶尔沟通有一定的交流的占比19%,为449人。而经常争吵的占比36%,为863人;有30%即734人选择了互不理睬,吸毒后家人与其或其主动与家人断绝关系。12名青年均反映因吸毒行为受过“冷眼”,无论做什么都不被信任,很难融入正常家庭氛围。以青D为例,其作为一名女性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后生活彻底发生了变化,婚姻关系岌岌可危,亲戚朋友也几乎与其断绝联系,其表示真心愿意改过自新,但逐渐发现周围人并不相信,这种充满怀疑和偏见的环境,使其备受折磨。

(二)青年戒毒者再社会化缺少心理帮扶

通过受访者问卷以及对12名青年的跟踪调查发现,再社会化过程中,几乎没有专业、有效地心理帮扶工作介入。有部分青年接受过所谓的心理咨询和治疗,但效果并不理想,更多是“走个过场”,对于戒毒者而言干预不足,效果不强。受访的2400名吸毒者中,期望接受来自专业医生心理干预的人数为1336人,占比56%,其次分别是社工(704人,占比29%)、家人(296人,占比12%)、朋友(42人,占比2%)和警察(22人,占比1%)。但实际上,在社区戒毒期间,一般只有禁毒社工担任“心理咨询师”的角色,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谈话、谈心;社区康复过程中一般不再安排心理干预工作。一定意义上,青年戒毒者回归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心理问题多数依靠“自理”。此外,有1034名受访者表示其所接受的心理咨询专业性不强,效果不大甚至引起反感;664人反映禁毒社工谈话谈心内容多为格式化模板内容,单调且意义不大,此外反映对心理咨询机构或医疗机构的信任程度不强。例如青K就将开展心理咨询的工作视为“日常聊天”,并认为相关人员“还没有自己经验丰富”。

(三)青年戒毒者再社会化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

第一,青年戒毒者普遍就业技能不高。2400名受访者中,已实现就业的为1058人,这些人的就业行业主要为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相对而言门槛较低、体力劳动为主,工作强度较大、收入较低。排名前五的工作类型分别为服务员(312人)、保安(264人)、工厂工人(241人)、厨师(131人)、快递员(73人)。在12名青年人员中,有一半以上的人员都经历过无业、待业的时期。在找工作过程中往往也因为学历、工作经验、违法记录等问题四处碰壁。整体而言,吸毒者工作能力较差,缺少较为稳定、理想的工作岗位。

第二,知识技能培训与就业需求不匹配。虽然青年戒毒人员就业的重要性被不断强调,但落实层面仍存在形式化、口号化等问题。一些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了知识技能培训,一些社区也进行了就业指导,但一般均为“一刀切”培训模式,并未根据戒毒人员自身特点针对性开展,出现了知识技能培训与就业需求不匹配的现象。根据对青B的跟踪调查,其接受了糕点制作、保安等技能培训,但这些培训都是“蜻蜓点水式”,只听讲解根本无法学会相关技能。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后,从事服务员工作,之前的培训均无用处。调查发现,有许多青年人员自戒毒后从未接受过就业技能培训,2400名受访者中,有1732人未接受过就业培训,占到全部受访者的72%;接受过培训的人员仅668名,且普遍反映作用不大。在上述选取的12人中,只有3人接受过培训,剩余人员均未接受过较为系统、专业的培训。

(四)青年戒毒者再社会化受到管控方式的影响

从受访者问卷及对12名青年人员的跟踪调查情况来看,现实中对于青年戒毒者,服务工作往往让位与管控工作,现行管控方式的负面效应已经显现。

第一,动态管控系统的影响。根据《戒毒条例》规定,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但现实情况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并不“动态”。许多戒毒者戒毒成功数年后,其信息仍在系统之中,使用身份证情形时依然会触发报警,对其正常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2400名受访者,有占比69%即1659人将动态管控视为影响其再社会化的最大因素。笔者所选取的12名青年戒毒者均指出动态管控系统影响了其正常生活,造成较大的心理阴影。一些人本来已经融入正常生活,但因为动态管控使其吸毒经历被同事、邻居发现,招致了排斥、歧视等现象。例如青G第一次接触毒品就被查获,信息被录入系统,在一次和老公外出旅游时被警察叫走,此次触发“报警”也成为其离婚的导火索,对其个人和家庭都造成了严重影响;青E亦是如此,本已经回归正常生活并顺利就业的他,因为一次与同事出差住宿被警察带走验尿,其有吸毒经历的消息随即公开,使其被迫辞职并长时间无法顺利就业。其抱怨:“我只是吸毒,又不是强奸*人,吸毒不是犯罪,却要一辈子被监管”。现实来看,动态管控管理的负面效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反思。

第二,执法方式的影响。为严防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现象,特别是重大事件安保过程中,涉毒人员往往被要求配合毛发样本采集工作。由于协调问题,各省、市、区、乡镇政府往往根据自身需求开展工作。部分涉毒人员一年内被采集4次以上毛发样本,对此反对意见较为强烈,上述12名青年人员中,有5人在一年之内被采集毛发3次以上;此外,部分地区执法人员在进行样本采集过程中不注意方式方法,例如针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特别是已经戒毒多年的人员开展样本检测时,着警服或开警车,引起大量群众围观,给行为人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

四、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

青年戒毒者再社会化过程中面临来自社会、家庭以及个人等方面的多重制约因素。现实中,青年吸毒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经历或者感知到了污名与歧视[14],缺乏信任和自我认同,阻碍了青年戒毒人员的身份塑造与角色转变;执法方式的不人性与动态管控“只进不出”的负面效应又极大地影响了青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动力。对于青年戒毒人员而言,就业是其实现再社会化有力保证,但青年戒毒人员个人就业技能普遍不足,直接影响了其就业能力和就业水平,实践中开展的就业培训内容和帮扶力度均未满足其现实需求,导致其长期处于无业状态;受观念、经济收入等影响,青年戒毒人员家庭关系的稳固性大大降低,因此被贴上了诸多负面标签进而又陷入了被边缘化、被排斥的境地,归属感剥夺感受明显。在个体、家庭和社会的多重作用下,青年戒毒人员滋生了诸多心理问题。受主体及专业性的影响,其心理问题缺乏有效地排解渠道,来自外界的心理干预也未能满足其真实需求。青年戒毒人员的再社会化注定是个缓慢且困难的过程,需要家庭、社会、政策以及法律等形成较为科学、有效的支持体系,以需求为导向,以青年戒毒者为面向主体,实现对其再社会化支持体系的调整与重构。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对青年戒毒人员的心理干预。在西方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都有针对吸毒成瘾青少年且较为可取的心理治疗和服务模式[16]。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要从心理服务的理念、主体、内容、方式、费用等多个方面统筹推进。理念方面,要树立“评估-疏导-跟踪”的服务理念,确保心理干预工作的精准性;主体方面要进一步确立医生和社工为主体的心理干预模式,通过案例指导、循证研究等工作强化心理干预的专业程度,如加强对戒毒医疗机构医师和禁毒社工的心理学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心理辅导技能在晋升、奖励等方面的比重,实现有力引导;方式上应实现线上线下联通的服务模式,实现心理干预的及时性和即时性;在费用方面,要通过国家政策和地方补助予以倾斜,发挥心理学专业在校学生、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实现心理服务的“平民化”,真正使心理服务工作落地并切实发挥作用。

2.以需求为导向提升青年戒毒者就业技能。首先要改变就业培训过程中的形式化做法。一方面要加强对青年戒毒者的培训,包括就业技能、社会交往能力、为人处事能力等,切莫将培训当作应景之举或应对考核之策;另一方面要提升培训的质量,实现精准式就业培训。改变“一刀切”“大锅菜”式的就业培训模式,实现以戒毒者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培训方式。其次要注重培养青年戒毒者新型就业理念。鼓励电商、微商等新型就业方式,为吸毒人员提供较为稳定的工作环境;此外,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自主创业扶持力度,为其自主择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制度优惠和氛围支持,多渠道拓宽吸毒人员就业途径。

3.完善对青年戒毒人员的管控方式。一方面要实现“动态”管理。相关部门要敢于将符合条件的戒毒成功人员名单从吸毒人员管控库中清除,向所有戒毒人员传递积极信号,带来“重生”希望。这对于青年人员回归社会尤为重要。另一方面要探索未成年吸毒记录封存制度。许多青年在未成年阶段沾染毒品,其成年后仍然长时期受到吸毒记录影响。针对此类群体,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吸毒记录封存制度。即对于未成年人的吸毒记录由指定部门予以封存,未经特定程序和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公布,加强对青年戒毒者的全过程支持,使其实现彻底的再社会化。

4.协调毒品预防与戒毒康复关系。一方面要推进毒品预防向药物滥用预防转型,改变现有的只关注毒品种类、毒品危害方面的预防策略,摒弃恐吓式教育方式,进而实现以价值观塑造、生活方式改变、社会技能提升为核心的预防教育模式,强调全方位、全过程预防观,运用互动式、体验式教育方式,从源头出发遏制青少年吸毒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戒毒康复工作精准性与科学性。戒毒过程中要转变“重生理轻心理”的工作倾向,加强心理与社会功能的重建,杜绝“一刀切”工作惯性,以戒毒人员个性需求出发,结合家庭环境、个人能力、戒治效果等多重因素实现精准帮扶。此外,要积极探索新型戒毒方法,加强戒毒领域的科学研究,不断提升戒治效果降低复吸率,提高戒毒康复与毒品预防等工作的配合与促进程度。

参考文献

[1]高梅书:《罪犯再社会化研究回顾及展望》,载《前沿》,2012年第13期。

[2]徐飞:《国外青年社会化的演变:进程与认识(续)》,载《青年研究》,1991年第3期。

[3]林崇德 李庆安:《青少年期身心发展特点》,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4]陈录生:《西方社会化理论与中国人的社会化》,载《中州学刊》, 1997年第4期。

[5]吴芳 刘神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情感缺失与重构—以再社会化理论为视角》,载《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10年第16期。

[6]王赪:《“贴标签”现象与越轨行为的发生——标签理论对个体社会化解释的述评》,载《政法学刊》,2003年第3期。

[7]郑淑杰:《论改革开放背景下的再社会化》,载《心理学探新》,1993年第2期。

[8]郑小明:《论和谐社会视阈下弱势群体的再社会化》,载《求实》,2013年第2期。

[9]陈珏:《“再社会化”理念在中国罪犯改造历史中的演进——以新中国上海女犯改造实践为例》,载《学习与探索》,2020年第9期。

[10]徐徐:《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研究——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载《中国青年研究》,2014年第3期。

[11]张艳敏 王志胜等:《归正青少年再社会化的环境支持》,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1期。

[12]朱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再社会化路径研究——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13]张丽芬:《社会工作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一个基于抗逆力视角的分析》,载《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14]肖立志 王颖捷:《与成瘾相关的污名与歧视——基于南京市某强制隔离戒毒所青年戒毒人员的定性研究》,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15]张莹 王玥:《吸毒行为的法律定性》,载《中国卫生法制》,2013年第4期。

[16]王鹏飞:《青少年吸毒的高危因素及防控措施分析——基于对6省市涉毒青少年的实证考察》,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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