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静和邱国荣
为个案推动法治进步、促进社会发展,4年来,郑晓静相继代理了江西鹦鹉案、保定鹦鹉案、昆明鹦鹉案、南昌鹦鹉案。最终江西鹦鹉案以终审判决形式认定无证销售人工繁育鹦鹉无罪。据郑晓静介绍,保定鹦鹉案二审、昆明鹦鹉案一审目前尚未宣判,南昌鹦鹉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国家林草局复函试点标识管理 繁殖行政许可保障源头合法
今年4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的《复函》,里面明确提到,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
↑国家林草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的函
郑晓静认为,《复函》的出台,反映我们国家主管部门规范、保护人工繁育鹦鹉产业发展决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切实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明确“从境外引进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的具体落实。
但在司法实践中,郑晓静指出,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人为增添销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需经营许可证或销售批文,把无经营许可证或销售批文而销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野生动物保护法》从制订至今,仅规定驯养繁殖许可证,从未规定经营许可证。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此配套1991年1月9日由林业部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业局同意河南某公司人工繁育费氏鹦鹉的行政许可决定
2017年新修《野生动物保护法》改为人工繁育许可证,第25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繁殖行政许可目的是保障源头合法,即该动物源于人工繁育,非野外物种,从而从源头保护野生动物。
下一步建议:出台新“名录” 解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困境
郑晓静指出,2017年新修《野生动物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名录制度,凭专用标识销售,并未规定凭销售批文销售。郑晓静认为,某些地方主管机关规定养殖户销售时须办理销售批文,违反行政许可法,属越权行政行为,应当纠正。
即使某些地方主管机关规定养殖户销售时须办理经营许可证或销售批文,未办证而销售仍属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但部分司法机关仍把无证销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行为认定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如江西鹦鹉案原一审、原二审判决等。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国家林草局官网截图
据郑晓静介绍,2017年7月1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将暹罗鳄、虎纹蛙等9种野生动物被纳入名录。要全面彻底解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困境,建议尽快出台新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包括鹦鹉全部尽快列入名录,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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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任江波
编辑 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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