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压载水记录簿记录不完整
5、记录内容不规范
其他常见缺陷
压载水记录簿缺失
压载水记录簿没有包含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中的一种
压载水没有在允许的地方置换
缺少船长和相关负责的高级船员的签名
压载水记录簿显示操作不符合要求(例如:少于3倍压载水舱)
二、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要求
1、公约要求
第B-2条 压载水记录簿
1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备有至少载有附录 II 规定信息的压载水记录簿。
2 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事项应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在船上至少两年;此后应在至少三年的期限内由公司控制。
3 在按第 A-3、A-4 或 B-3.6 条排放压载水时,或在发生本公约未以其他方式予以免除的压载水的其他意外或异常排放时,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记录,说明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4 压载水记录簿应在所有合理时间随时可供检查;对于被拖带的无人船舶,可放在拖船上保存。
5 每一压载水作业均应及时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完整记录。每一记录均应由负责有关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一被填写页均应由船长签字。压载水记录簿中的记录事项应以该船的工作语言填写。如果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该记录事项应载有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2、压载水记录簿记录事项
3.1-3.1
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