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不可争条款,指不得主张异议条款,是指自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之日起,经过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
人寿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必须对所保危险履行告知义务,如对所保危险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作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保险公司可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即使在此期间,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也不影响解约权的行使,不仅不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甚至亦可以不返还其已收受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权利受时间的限制:首先,保险公司必须在知悉有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经过该期限尚无解除的意思表示,解除权便自行消灭。另外,在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之日起经过2年,合同已成为不可争议的法律文件,保险公司也就失去合同的解除权。
设立解除权的目的,是为了抑制投保人的投机取巧,防止他们故意隐瞒危险情况,企图把不符合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得以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但人寿保险是一个长期性合同,保险公司也不宜在合同长期持续期间,始终拥有这种解除权,否则将影响投保人的正当利益。不正当行使解除权,将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被任意剥夺。原来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能因时间延伸而致身体衰退,在此时最需取得保险保障的时候,保险人如借口投保人告知不实而行使解除权,将使投保人履行多年的缴费费用浪费,且还丧失再度保险的权利。特别是在被保险人于合同持续期间死亡,如果保险公司借口告知不实而行使解除权,将使受益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故有必要对解除权有时间上的限制,以保护投保人利益。
不可抗辩条款期限为2年,即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只限在签订合同后2年内行使,自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经过2年不行使,保险人的解约权即告消灭,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自订约或复效起2年内的时间为可抗辩时间;2年后的时间为不可抗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