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结合本案,丁宁个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边)境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让我们从法律方面分析一下,抽丝剥茧,对丁宁及相关人员定罪量刑是否合理?
集资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丁宁与张敏等人成立e租宝,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大众投资,面对运营窟窿,丁宁等人选择的是拆东墙补西墙,来营造运营良好的假象,其目的就是为让更多人往e租宝里面砸钱。随后自己卷款而逃。
又因为e租宝自成立以来,其目的就是非法的,而我国法律规定,单位若是自始至终都是因为非法目的而成立运营,那么其责任由其主管人员负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丁宁让自己的情人去缅北发展势力,情人购买枪支,组建私人武装是得到丁宁的授意的,丁宁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主犯作用,因此丁宁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22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为丁宁想潜逃缅北的目的主要是怕被发现账户漏洞,想卷款而逃,但是本人还未逃到缅北就被抓获,是意志之外因素未得逞,因此是未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e租宝骗取90万人在这里投资,数额高达700亿,丁宁个人就花掉了380亿。由于丁宁骗取人数庞大,骗取金额巨大,算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
综上,由于丁宁所犯的刑法最高是无期徒刑,未达到死刑。而丁宁由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就本案而言,丁宁其实对于商业是有一定天赋头脑的,如果不是走错了道,也许在会有一片大好前景。
更可悲是,90万大众们的血汗钱被丁宁挥霍一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不了解的项目,千万不能被高收益的假象蒙蔽了双眼!
因此,我们在适合我们的领域发光发热时,切记要遵守法律,切莫为了抄近道,做违法违规的事儿。
对此,您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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