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在合同中使用了小写与大写并用,但是,因为人为笔误等原因,小写的数字与大写的数字不能对应;
如小写是“123456元”,大写却写成“壹万贰仠叁佰肆拾陆元整”少写了伍字,导致小写表述的数额与大写表述的数额不一致;
那么,在此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证实实际的数字是小写的即123456元,那么就应当以大写的为准;
这个属于大写优于小写的规则。
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实际的数额是按小写的数额的,则按小写的,不按大写的。
比如,前述所称的货款123456元,一方能举证在下订单以及收货结算单中,可以证明实际的货款就是123456元,那么,
即使大写因某种原因写少了,也不会按大写的,而应当按小写的来认定。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写并没有绝对优于小写的规则;只是在双方发生争议,又不能举证证明到底是哪种金额时,才会以大写优于小写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