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人,无论其实施哪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核准追诉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非最高人民法院。
♠可以看出,随着社会发展,当前社会未成年施暴者的年龄和心智似乎是不成正比的,犯罪低龄化,团体化,社交化,不到12岁的施暴者展示了甚至不亚于成人犯罪的高级施暴手段。而我们目前的法律法规依旧不瘟不火,对这类未满十二岁的犯罪施暴者显得格外宽容和保护!使得霸凌者违法成本变得异常低廉甚至于无!
♠家庭人员教育的随意放任宠溺,学校社会综合素质教育的低普及,各种形式化太严重。社会治安惩戒教育机构和制度的缺失等等让这些带有生性趋坏的低龄化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更让居心叵测的社会犯罪人员有了可用之机。
♠1.各种惩戒教育的差别措施急待完善。少管所,惩戒所,工读学校等等这类机构都足够震慑。2.可借鉴国内外优秀的低龄刑事治理经验,可将犯罪负刑事责任年龄可适度下探到十岁,特别是针对团体化的霸凌,震慑低龄犯罪,各种有必要加大足量惩戒让违法成本变得高昂!3.法定监护人除了经济责任之外还应负有同等连带责任!
当然,列举的措施都是设想。现在没有几个所谓专家和代表会醉心于此提案,我们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希望重视百姓呼声,不论何时,立法的目的是为惩治犯罪,保护爱护儿童,而不是保护这类低龄化的违法乱纪者!还社会公平公正,不是给低龄化犯罪分子隔靴搔痒,让低龄罪犯逍遥法外!保护祖国花朵健康平安,快乐成长,民族才会看到希望和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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