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王奶奶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显示,王奶奶确实年老体弱且患有重病,虽然她有股份分红及退休金收入,但因其病情严重,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也较高。
作为王奶奶亲生女儿,于情于理于法,都应适当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给予王奶奶,考虑到王奶奶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女儿应该按期支付王奶奶的赡养费,从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计算,驳回王奶奶的其他诉讼请求。
想必大家看完判决后,
都会感到一丝不解甚至困惑:
明明女儿没分到母亲的财产,
却要反过来赡养母亲,
这好像不合理呀!
再说了,民间不是还流传着
“生不赡养,死不继承”的说法吗?
既然父母“无情”,
那就别怪自己子女“不孝”了啊!
但实际上,子女不得以父母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而且“生不赡养,死不继承”的做法,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对于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也有着明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指出了“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单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便父母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便父母没有公平、合理的分配财产,这些都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
并且,父母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子女赡养是法定的义务,这两者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非完全对应关系。就好比“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但子女也有处分自己独立财产的权利”一样,这两者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不完全对应的,总不能因为“父母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其就能“干涉子女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了吧?
至于“生不赡养,死不继承”,那就更好理解了。因为“继承”是自己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是自己的义务,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因为放弃自己权利,就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发布过相关的典型案例,指出“子女不得以父母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从情感角度出发,大家确实很容易赞同与理解“父母的不公导致了子女的不孝”这一说法,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网友都在批评王奶奶、支持其女儿的原因。
对此,
亲爱的小伙伴们又有何看法呢?
普法君期待你的分享哦~
来源丨广州日报、南海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