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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司法管辖是怎么处理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最新法律条文)

来源:原点资讯(www.yd166.com)时间:2023-10-31 01:38:08作者:YD166手机阅读>>

职务侵占罪司法管辖是怎么处理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最新法律条文(1)

小编:毛毛律师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立案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3年以下);

2、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3-10年);

3、数额特别巨大:1500万元以上(10年以上)

(1)数额较大的起点:3万元根据2022年4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

(2)数额巨大的起点:100万元由于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解释》中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根据《解释》第2条第一款和第11条规定,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规定的5倍执行,也即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的参考起点:1500万元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条修订了原《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条文,新增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但是针对该第三档刑期和数额的相关司法解释一直未予出台,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数额特别巨大”型职务侵占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根据《解释》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均按照该《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因此,根据《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将“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也即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500万元,符合一定的合理适用逻辑,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合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

三、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其他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组织和财产,但又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实质上只是经过核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并非组织,故其雇员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同时,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其他单位”本身必须具备合法性,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经手、经办以及处理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依靠、凭借自己具有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实施侵占行为;依靠、凭借自身具有的职务权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实施侵占行为。此外,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本单位财物 是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不属于本单位“所有”但为本单位“占有或持有”的财物。此外,从财物的表现形式上看,“本单位财物”不但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等等。

(4)非法占为己有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非法占为己有”属于一种主观心态,只能通过客观表现形式来进行推断,司法实践中,经常通过如下客观行为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有意使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主体,如:卷款潜逃、虚构主体等;虚构文书或私刻印章,试图掩盖、销毁账目;对有关侵占事实拒绝承认、拒不归还侵占的财物、掩盖侵占事实;有意丧失偿债能力,如假*、将财物挥霍等。此外,非法占为己有,不仅包括为行为人个人所有,也包括与行为人有关联的第三人所有。

四、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问题

个体经济雇佣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包括具有独立财产的各类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与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无关(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等),也与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无关(包括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

职务侵占罪中“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应当包括: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非正式员工。上述工作人员所在的岗位,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务的行为,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司法实务中与单位形成的承包关系、合作关系、挂靠人员都非职务侵占罪中“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其没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职责,亦无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便占有、控制、支配某个单位的财物也是基于其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规制和调整。

五、常见职务侵占罪表现形式

1.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2.公司非法占有其他*的股权

3.*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8.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

11.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

12.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13.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14.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1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16.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17.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

18.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

六、职务侵占罪与经济纠纷的掺杂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中指出,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案号:(2016京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名称:董某职务侵占罪再审

裁判摘要: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因董某、赵某等人对“某度假村”的投资和投入资金有分歧,所以一直未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具体分配。双方虽曾对使用拆迁款收购唐山某公司的股权和土地进行协商,但是因双方对拆迁款的分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对赵某的拆迁款份额如何使用处于未确定状态。在拆迁款到账之前,某某公司已出资收购了唐山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收购时使用了拆迁款,亦无证据证明赵某出资收购了唐山某公司。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董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唐山某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公司或个人的财产遭受了损失。董某与赵某对拆迁款的分配及投资争议,应属民事纠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2017)最高法刑申239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昌某十年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广东办事处系经冉某贤与昌某十年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协商同意而设立,虽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却实际由冉某贤独立经营与控制。2008年下半年至本案涉案款物发生期间,办事处的人员薪酬、办公及运营成本等费用,也实际由冉某贤从办事处溢价销售给商户的货款中摊销。本案涉案款物的交易即系办事处与商户杨香容、李某直接发生。原判以冉某贤与昌某十年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系提成(20%)关系为由,将办事处溢价销售给商户杨香容的全部所得货款(489212元)均认定为该公司应得款项,并在单方扣除冉某贤已付该公司供货款(150369元)和商户李某供货款(33450元),以及其个人应得提成款(97842.4元)后,将办事处未上交该公司的余款(207550.6元)认定为冉某贤个人的职务侵占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与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运作模式不符。冉某贤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鉴于涉案事实发生在广东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七、辩护要点:

无罪辩点涉案单位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行为人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

1.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

【相关案件】徐某职务侵占案——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判决书

2.个人合伙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

【相关案件】王某2职务侵占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刑再6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行为人非涉案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1.名为员工实为挂靠的,不能认定为涉案单位的工作人员

相关案件】何某某职务侵占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3)花刑重字第01号判决书

2.存在买卖合作关系的,不能认定为涉案单位的工作人员

相关案件】 张某甲职务侵占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刑终字第372号判决书

3.非法私自设立的“分公司”雇员,不能认定为涉案单位的工作人员

相关案件】贺造丽职务侵占案——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6刑再1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一人公司的*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相关案件】李平职务侵占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0)罗刑初字第184号判决书

罪辩点:行为人未侵犯单位的财产权

1.行为人所占有的财产不属于本单位财物

相关案件】李某、孙某祥职务侵占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刑终132号判决书

2.公司财产与*股权系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行为人变卖公司股权的行为,虽侵犯了相关*的权益,但未侵犯公司财产权

相关案件】马立新职务侵占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刑终305号判决书

相关案件】熊绪军、熊绪刚职务侵占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刑初33号判决书

3.承包人在依照承包合同足额上缴承包费的情况下,对承包经营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具有所有权,此部分经营收益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

相关案件】周某某职务侵占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刑再初字第0001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便利

相关案件】颜某职务侵占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刑再初字第0002号判决书

相关案件】马川军职务侵占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刑终230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行为人并未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的非法占有行为

1.行为人未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侵占公司财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案件】吴某某职务侵占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刑二终字第4号判决书

2.涉案款项始终处于单位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案件】楼恒伟等职务侵占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刑终1466号判决

3.行为人有权对单位财产进行处置(全部*权益人、夫妻共同持股等)的情况下,支配自有财产进行经营活动,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案件】张某职务侵占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刑再4号判决书

4.涉案行为虽违反了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但并未非法占有涉案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案件】陈鸿燕职务侵占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1262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系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构成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犯罪行为

相关案件】徐某某职务侵占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刑终字第40号判决书

相关案件】张某2、田启建职务侵占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刑再1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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