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责任:单位 “一把手”的选拔考核监督管理责任。
单位 “一把手”的作风,决定单位的会计环境。
“一把手”对会计人员作用的发挥,起着决定作用。同时对单位的未来,有着重大影响。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掌舵人。
若其财会知识欠缺,财经法纪意识淡漠,不懂财务,就无法监督别人。
就像我们自己看病,都会找相关科室的专家。
呼吸系统疾病,我们不会找消化科大夫;骨科病、眼科病、牙科病,我们会找专科医院或者大医院的专业科室,不会去中小医院或者综合科室;
会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让主治医师、住院医师看,我们就不放心。
行业主管部门把一个有几十几百几千人,有几百万、几千万、几亿资产的企业单位,交给一个财会外行去管理,如同让没有学过医的人给别人看病。
这是对事业不负责、对职工不负责的表现。
若其心胸狭窄、品德有瑕疵,单位发展的方向就会走偏,单位风气就会污浊不堪。
作风民主者,优于作风霸道者;担当负责者,优于推责者;认人为贤者,优于认人为亲者;严谨谦虚者,优于胆大妄为者;
奖罚分明者,优于吃大锅饭者。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选前者,不选后者。
第二责任:单位领导班子配备与管理责任。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是经济活动的决策者、执行过程的监督者、执行结果的验收者和评判者。
选好班子,管好班子,让班子成员团结奋进,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单位、行业的未来,就大有希望。
第三责任:单位总会计师配备与管理责任。
总会计师是单位经济管理的专家、内行,有能力管好单位财务。
上级任命的总会计师,职务高于普通职工,高于单位所有中层,与其他副职平级,有权力监督单位除主要领导之外的所有人。
总会计师拥有监督单位主要领导的“尚方宝剑”,有权监督主要领导。
总会计师是单位经济管理的“顶梁柱”,是经济决策的“主心骨”。
选好用好总会计师,单位经济管理80%的问题,可以内部消化。
第四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素质把关责任。
财务部门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任命,比其低两级,不敢监督。
比单位副职低一级,不敢监督;
与其他业务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级别平等,权力相当,管不住。
让下级管上级、管平级,财会监督多数会流于形式。
如果财会部门负责人不懂财务,原则性差,就不会管。监管责任就会落空。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
很多单位都有这样的教训。
如果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不懂财务,财务部门负责人能力不强、素质不高,单位内部前三级财会监管,就是有名无实。
单位财会监督的责任,就落到权力最小、能力不强的第四关,普通财会人员头上。
监管失守就不足为奇。
政府主管部门有替财政监督单位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有纠正单位负责人选人用人失误的权力,必须把好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素质关。
财务科长转岗提职,是人才浪费与管理倒退。
希望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认清财务科长能力与素质的稀缺性特点。不要再干人才浪费、管理倒退,让守法者痛违规者快的傻事。
第五责任:单位财会人员数量素质把关责任。
政府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所属单位财会人员的数量是否足够,素质是否符合要求。也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在人员配置方面,各单位的财会人员编制普遍不足。特别是很多单位业务快速发展,资产规模、收入、支出每年都在快速增加。
然而,很多单位的财会人员数量,好像是“一文定终身”。
成立时核定几人,十年后、二十年后,仍然是几人,一个人也不允许增加。
有的单位,由于各种原因,财会人员非但没有增加,还在不断减少。
人均业务量年年增加,严重超出财会人员的能力承受范围,让财会人员一年到头不断加班,也干不完。
这好比一个单位有30个人时,配两个厨师;300人时,还是两个厨师;3000人时,还是两个厨师。
这显然不合理。
因为人均业务量大,每一名财会人员只能完成基本任务,没有精力干更复杂、更有价值的单位经济活动分析工作。
大家却说,我们单位的会计,就会算账、记账、报账,别的什么也干不了。
这是在冤枉我们财会人员!
更为重要的是,很多单位的财会人员,能力和素质达不到要求。
领导的亲戚、朋友,领导最信任的人,能力差一点不要紧,慢慢提高。
能力和素质比较高的财会人员,由于缺少关系,不被领导信任,无法到财会部门工作。
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力纠正单位主要领导任人唯亲、拉帮结派、逃避监督等问题。
没有纠正,要承担相关责任。
选好“一把手”,单位发展就大用希望;
管好“一把手”,单位发展就能行稳致远;
配好总会计师,单位发展就有了稳定神器;
配好班子成员、管好班子成员,单位发展就能稳定协调可持续;
管好护好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财务管理就有了中流砥柱;
把好单位财会人员的数量关和素质关,单位经济管理的基石,就牢不可破。
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而言,行业主管部门的首要责任是选人用人。
选人主要是选择合适的“一把手”、班子成员、总会计师。
用人主要是监督所属单位“一把手”选择、任用财务部门负责人、一般财会人员。
这五种人没有选好,没有用好,主管部门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