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工李某在包工头刘某承包的房屋翻建工地上干活,因为脚手架发生断裂,喝了酒的李某没能及时发现,从2楼的高度摔下受伤。因为赔偿责任的问题,李某与包工头和房屋主人张某发生了纠纷。
施工前,刘某曾为李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所以事后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李某将东家张某以及包工头刘某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金山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脚手架断裂小工摔伤
2016年8月24日下午,李某在刘某承包的张某家房屋翻建工地上干活,因为中午喝了一点酒,李某的反应以及判断力明显受到影响。15时30分左右,李某爬上6米多高的脚手架干活。谁都没想到,李某站立的脚手架发生断裂,李某从6米高的地方摔了下去。
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被送往3家医院进行治疗,后被诊断为颈椎多处骨折,T1椎体及附件骨折等,花费大量医疗费。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
在治疗期间,包工头刘某为李某垫付了10万元,但他表示只愿意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并且他为李某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全部给李某。同时,刘某还称,在他和东家张某签订的房屋翻建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期间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东家张某承担,所以刘某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商量都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李某只能诉诸法律,将包工头刘某以及东家张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包工头和东家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0万余元。扣除包工头刘某已经垫付的10万元,尚应赔偿40万余元。诉讼中,扣除保险的赔偿金额后,李某将请求金额变更为25万余元。
包工头:小工喝酒误事
日前,金山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庭审中,包工头刘某辩称,对李某在受雇期间受伤的事情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这件事情应该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李某不遵守劳动纪律,干活的时候没有佩戴安全帽,而且事发当天中午还喝了酒,导致工作中注意力分散,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同时,由于没有佩戴安全帽也导致损害后果加重,所以李某自己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作为包工头,他对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过错责任。
此外,刘某称,他为李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李某可以获得15万元左右的赔偿款,这些赔偿款应抵扣应赔付的金额。而且事发后自己也已经垫付给李某10万元,所以自己已承担了应负的责任,不愿再作其他赔偿。
东家张某则辩称,李某不是自己雇的,他和包工头刘某在工程承包协议中约定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刘某承担,自己对此事不负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刘某之间形成个人间的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
刘某是工程的承包方,但是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作为承揽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生产,定时检查施工设备及设施的安全性,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本案中正是因为施工设施发生断裂即安全生产事故才导致李某受到损害,所以刘某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张某是工程发包方,他应当知道刘某没有相应资质,却还是将房屋建造工程发包给刘某。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当与承包方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李某承认包工头刘某再三强调过工作期间不许喝酒,也承认自己在事发当天中午存在饮酒事实。饮酒虽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饮酒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李某的反应及判断能力,从而降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的概率,提高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指数,所以李某对意外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
综上,根据案件中原、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由包工头刘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东家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负担自身损失的20%。判决包工头刘某还应赔偿8万余元,张某赔偿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