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单位办理锅炉操作证
锅炉操作证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
根据《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每台锅炉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租用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所有权单位必须向使用地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证,并交使用单位使用。与设备。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登记机关逐一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有关文件: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书;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件4);
(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和水质指标;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运动部件、承压附件质量证明书或产品质量证明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轨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管材、生产企业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和特种机动车辆生产、改造单位(厂),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二)具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试验方法;
(3)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