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着起诉呀,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行了。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从婚姻法实施以来,我国一直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只要双方不想继续过下去了,就可以离婚。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非得离婚的话,那就只能走诉讼的途径了。
在离婚的时候,主要涉及两方面的事情,一方面是财产分割,另一方面就是子女抚养了。
父母分开了,子女自然是要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另一方自然也就是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的。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个费用为该方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同时有两个子女需要对方抚养,那么这个费用最多不超过个人收入的50%。如果对方没有固定收入的话,是参照当地相应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标准仅发生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如果双方在审判过程中就抚养费的数额能够达成一致,或者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那么是不受上述数额限制的。
另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没有丧失抚养权,抚养权是法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然属于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而且这个抚养权名义上是权利,实际上是义务,因为需要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
2.如果是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载明了应支付的抚养费用,那么只要对方没有按照裁判文书的内容履行支付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时候只需要带裁判文书复印件以及自己和孩子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去法院立案就可以了,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
关于拖欠的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案件申请执行的时效是二年),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一定的争议。但是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都倾向于认定拖欠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如果之前是在民政局离婚的,那么就相对复杂一点了。
这个时候想要对方拖欠的抚养费,是无法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但是可以先走一个起诉的程序,通过诉讼的方式,首先确定对方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以及拖欠的抚养费数额,然后在判决生效以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方面,除非有什么重大的变化或者有法定的理由(比如对方失业了、残疾了等等),否则的话,抚养费数额都是会按照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的数额确定的。
4.另外,无论之前是否通过法院判决,,后期想要多要求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少给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论哪一方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确定的,只不过,要想改变之前的数额,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