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段大娘今年59岁,与万大爷于1997年再婚,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段大娘与万大爷婚后曾共同出资购买了万大爷单位的集资建房一套(建筑面积 80.8平方米),当时登记产权人为万大爷。段大娘的亲生女高某和万大爷的亲生女万老大、万老二相继升学、工作、成家并各立门户,家中只剩下段大娘与万大爷一起生活。
2016年11月12日,万大爷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就在万大爷住院治疗期间,其两个女儿上他家拿走了他的存款,并为其操办丧事。后来,万老大、万老二又从段大娘处拿走户口本,为其父办理户口注销,并领取安葬费、抚恤金。1个月后,段大娘打电话向万老大、万老二询问此事,没想到却使双方矛盾加深。
今年2月7日,段大娘与高某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万老大、万老二告上法院。
母女俩认为,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或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请求法院对被告已领取的抚恤金进行合理分配;原告段大娘与万大爷生前购买的住房,属于老两口的共同财产,也是段大娘的唯一住所,双方的 3个子女均已成家并各有住所,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住房归段大娘所有;属于万大爷遗产的部分,段大娘愿意按法定继承份额依照房屋评估价值,对高某、万老大、万老二给予现金补偿。
而被告万老大、万老二辩称:她们的父亲去世后,在为其办理后事中,原告段大娘没有出钱出力。她们同意对领取的抚恤金依法进行分割。她们没有向段大娘索要住房,也没有*扰过她,同意她继续居住上述房屋。她们认为,段大娘对该住房委托评估的价值过低,要求保留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份额,暂不作遗产继承,不同意现有的遗产分割。不同意段大娘作经济补偿后住房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在此案中,原、被告均是万大爷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万大爷遗产的权利。双方争议的那套企业集资修建的住房,原告段大娘与万大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一半的产权属于原告段大娘所有,另一半产权属于万大爷的遗产,依法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对于遗产的处理,应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为原则,住房不宜作实物分割。原告段大娘系被告万老大、万老二的继母,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且已步入晚年,考虑到其居住、生活等条件,该房屋应归段大娘所有。由段大娘对原告高某及被告万老大、万老二应分割的遗产进行价值补偿。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万某翠领取其父抚恤金为18000元。另查明,上述房屋现由原告段大娘居住使用,该房屋经段大娘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76760元。
法院认为:以死者万大爷姓名登记的那套集资建房归原告段大娘所有,段大娘向亲生女高某及被告万某翠、万某碧各支付万大爷的遗产分割款9595元,万某翠向段大娘与高某各支付万大爷的死亡抚恤金4500元。经过品迭后,段大娘应向万某翠支付5095元。
温馨提醒: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遗产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法定遗产继承的情形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是合法遗产继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遗产继承。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延伸解读: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成为一种快餐。很多人会热衷于闪婚,那么相对于就会出现闪离。不了解的双方在一起磨合很不容易。再婚也成为当今社会一种普遍的现象。但是婚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会牵扯到遗产或者财产的问题。那么在我国法律中,再婚夫妻的遗产继承权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再婚夫妻的遗产继承权规定
再婚家庭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即先确定遗产范围,再根据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一般为均分,但要照顾生活来源困难的继承人。
对于再婚后,已经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再婚夫妻有相互继承权吗
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
综上所述,就是律师为你提供的再婚夫妻的遗产继承权规定。律师提醒广大朋友们,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而针对再婚后的财产分割,如果没有遗嘱,就需要按照遗产法进行遗产分割,而夫妻就是互相作为对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财产。(完)(以上人名均为化名)